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团结互助才能和谐共处
——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家谈
作者孙春晨              日期:2013-04-11               阅读:4178 次

人民日报消息:“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道德准则。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在其生活和工作中总要与他人打交道,这就涉及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强化团结互助的道德意识,提倡团结互助的道德行为,对营造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团结互助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儒家伦理思想中,“和谐”、“仁爱”等道德观念受到特别的重视,人们经常听到的“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等话语,就是“和谐”、“仁爱”等传统伦理文化的体现。和谐是建立在团结的基础上的,对一个家庭、组织、团体和国家来说,如果不团结或者不够团结,自然也就难以达到和谐,生活于其间的人们也就不能感受到幸福。由于社会中存在着困难人群,他们需要其他人的关怀和帮助,仁爱伦理要求人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这些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又由于一个人在其人生旅途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或窘境,因而互助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道德行为。为了实现友爱、安定、有序和公平的和谐社会,需要全体人民大力弘扬团结互助的优良美德。

  团结互助鼓励合作互利。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就很难讲道德,只要能够获得个人利益,就可以不考虑手段是否正当。社会上存在的损人利己现象,与这样的思想认识有密切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反映着一定的利益关系,虽然个人获得正当和合理的利益需求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着如何正确处理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大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倡导竞争,但竞争不是一方完全得利,另一方完全受损,更不是用损人的方式来利己。真正的竞争应该是参与竞争的各方都获得其应得的利益。社会生活中,竞争与合作并存,是相互依赖的共生状态。合作是团结互助的表现形式之一,只有做到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才能调节好人与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如果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奉行“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行为原则,就会导致恶性竞争,出现两败俱伤的结局,损人却不一定利己。只有在团结互助基础上的合作式竞争才能实现共赢互利的效果。

  团结互助事关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团结互助应该成为全体人民共同的自觉行动。如果一个民族和国家放任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必然会败坏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进而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实力的衰微。历史发展的进程表明,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以兴盛繁荣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大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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