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公民道德建设
作者孙春晨              日期:2013-04-11               阅读:4442 次

考察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不能脱离我国社会正在发生的巨大变革这样一个深厚的背景和环境。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带动了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市场经济进程对公民道德建设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和冲击。在新世纪中,这样的影响和冲击还将继续存在,对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一、我国公民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

  1.社会公德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公共设施不加爱惜,肆意破坏现象随处可见。一些人认为公共设施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无须用心爱护。另有极少数人将公共设施作为自己发泄破坏欲的对象,毫无公德观念可言,虽然这部分人数量很少,但对社会公德的破坏力极大;对公共生活环境不加保护,起码的公共卫生和清洁习惯尚未形成。一个值得思索的现象是,人们普遍珍视个人生存空间的舒适和整洁,不惜花费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而对自己生活其间的公共环境却持无所谓甚至破坏的态度,这种对己对公截然相反的道德态度存在于相当部分人身上,而且不少人视之为正常和合理;对社会公益活动不热心、不参与。人们对利及他人和社会而无私利可图的义务性公益活动缺少自觉的关心和参与意识,常常是被动地、不情愿地应付组织的安排,有时找出种种理由予以推托,有时甚至公开加以拒绝。

  2.公共生活的规章、公约不能得到普遍遵守。为保证公共生活的有序发展,制定公民生活的规章、公约是必要的,我国各级政府对此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市民公约、文明公约、乡规民约等,但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人们普遍不尊重和不遵守这些规章、公约,街市、村头悬挂的公民规章、公约成了一种文明"摆设"或文明"景观",公共生活依然处于一种无序的、杂乱的状态。

  3.对陌生人持不关心、不帮助的态度。一般人只关心和帮助与自己有亲情或友情联系的熟人,而对无亲情或友情联系的陌生人采取漠视的态度,在这样的道德观念支配下,出现了诸多无视公共生活道德的现象:对处于危难之中需要帮助的陌生人缺乏同情心,即便是举手之劳也不愿相助;与陌生人交往时存有防备心理,为防止被他人所坑害,尽可能与陌生人保持相当距离;更为严重的是"欺生"现象,不仅不关心、不帮助陌生人,反而把陌生人当作可以欺诈的对象,因为不相识,似乎更无心理障碍而容易发生欺诈行为。

  4.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和诚实。由于在人际交往中彼此的不信任,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的行为大量发生,即使是存在某种契约、承诺或规则,在实际交往活动中也视为儿戏,只要对自己有利,契约、承诺或规则就可以不遵守或随便破坏,根本不顾及对方的权利;在人际交往中,诚实似乎与吃亏直接挂钩,如果某人诚实,而与之交往的他人不诚实,其结果一般是不诚实的人从这种交往中渔利,诚实成为被不诚实之人利用的工具,诚实的道德价值自然得不到普遍的认同。

  5.尊重他人的基本礼仪规范未能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展现。有些人并不看重与人交往中的礼仪规范,认为这是生活小节,过分强调人际交往礼仪是一种道德虚伪。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的粗鲁无礼的待人现象,不仅存在于面对陌生人时,而且存在于彼此相识的人们之间,它所反映出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是道德修养不够,而从根源上说则是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

  二、公民道德建设认识上的误区

  1.对道德之于生活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甚至持漠然的态度。主要表现在:认为道德可有可无,道德对自己的生活没有多大帮助;看重那些能够带来直接效用的生活价值,贬低或放弃对道德生活价值的追求;而某些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道德意义的看法,一些人特别是某些党政官员通过小道德手段获得巨大财富的社会现实,使得道德价值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伤害。

  2.把公德与自身的生活相割裂,从而产生了在对待公德的态度上的矛盾。一是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认为道德生活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生活,道德价值是人生的理想追求,普通人现实的日常的生活实践难以达到,因而只在心理上表示认同和赞许,缺乏实实在在的道德努力。塑造高尚的道德人格的确是一个艰苦的人生历程,但正因为此,才显示了道德的无穷魅力。如果只是停留在钦羡道德价值的层次,而不做现实的努力,那么,提高公德水准的愿望也只能是一种"乌托邦";二是"说"与"做"的矛盾。表达的道德态度与实际的道德行为相脱节。一些人能够很容易地就某一道德事实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对社会公德问题评头论足,并作出善恶评价,但却仅此而已,虽表现出对社会公德的关切心情,却没有去实施道德行为的动力。而当自己处于利益与道德相冲突的情境中时,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矛盾就更为尖锐,它们之间的距离会进一步扩大。三是"我做"与"他做"的矛盾。这一矛盾源于对自我与对他人的道德评价上的差异,有些人认为自己的公德水准较高,无须再作道德努力,而对他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的道德状况评价较低,似乎不满意别人所做的一切,社会道德风尚不好主要是其他人造成的,并把社会道德状况的改善寄希望于他人的道德实践。

  3.对处于发育之中的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缺乏主动自觉的认同感。市场经济推动着现代公共生活道德的发展进程,与此相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还未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仍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被动服从的色彩,没有把自身看作是公共生活道德这一巨大"棋盘"中一个有活力、有朝气的"棋子",不能自觉地把自身融于公共生活道德关系之中,不能主动地关心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事务,因而,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承认的协调公共生活道德关系的伦理共识尚未形成。

  三、影响公民道德养成的社会原因

  1.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使得人们的价值选择呈多元化趋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表现出明显的多元性特征,有学者主张对价值多元化采取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认为价值多元化容易导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也不利于个体道德的成长和发展。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因为价值多元化并不必然导致公德的堕落,不应把公德养成中已经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完全归结于价值多元化,对价值多元化应作客观的、理性的分析。由于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涉及到个体和社会生活的诸领域,标志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人们对生活的认识和追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要求所有人都以同一种价值观来对待生活的观点是没有存在的理由的。因而,个体价值观上的多元化来源于个体自身对生活意义的不同思考和对生活实践的不同体验,有意识地限制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多元发展有悖于生活的真正意义,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多元化不可能被某一条道德原则所涵盖。但是,在承认价值多元化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必须要看到价值多元化对公德养成的影响。价值多元化是社会变革对个体生活产生强刺激作用的结果,尽管现代社会的发展打破了所有人按照同一价值标准而生活的模式,为个体自主选择生活样式提供了可能,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人们自然会首先关注那些能够带来显性功效的生活价值(如金钱价值、才能价值等),并相应地弱化对主要诉诸于内心体认和心灵净化的精神价值(如德性价值、信仰价值等)的追求,人们对物质享受的渴求制约了精神生活的发展。又由于现阶段人们对生活样式的选择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易受社会潮流和时尚的左右,那些具有人生终极意义的价值经常会被排除在公民自主选择的生活样式之外,并进而影响社会公德的发展。例如,把效益和功利作为生活的标准,多数人关注能够带来较大功效的工具性价值(知识、才能、地位等),而对"德性"这样的目的性道德价值比较淡漠;用经济活动的价值观来衡量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有人甚至把金钱和财富价值作为评价生活意义的最重要参数等等。

  2.冷落作为精神生活动力和归宿的理想与信仰价值。从社会生活的现实看,不少人重视个人生活的物质享受和功利效果,淡化或放弃对理想和信仰价值的追求;对理想的理解趋于务实和具体,对职业、事业和家庭生活理想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社会政治理想和道德人格理想,理想对个人生活的激励作用被庸俗地实用化;一些人没有任何信仰,而且对信仰是什么以及信仰之于个人精神生活的意义也非常模糊;与此相关,体现理想和信仰价值的道德人格形象对一般民众精神生活的影响呈弱化趋势,社会上宣传了大量的英雄人物和模范人物典型,但其事迹和品德对人们的激励和教育作用却不明显。

  3.部分成人群体公德素质低下对整个社会的公德状况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作为社会生活主体力量的成人群体的公德水准不高,社会诸多的公德问题在他们身上体现得最明显、最集中,这使得未成年人的公德教育和养成相当困难。一方面,学校积极的正面道德教育颇为费心;另一方面,主要由成人构成的家庭和社会的不良道德环境抵消了学校教育的成果,而且家庭和社会的不良道德环境甚至对未成年人的公德发展的负面效应更大。因此,公德养成必须要重视成人群体,如果不解决成人群体的公德素质低下问题,未来社会的公德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显著提高和根本改善。

  四、公民道德建设的机遇

  1.经济生活的变动为公民道德的培育创造了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改革实践中,绝大多数公民真切地感受到了整个社会经济状况的显著好转和自身生活状况的不断改善,并对未来的社会发展和幸福生活充满信心。这种积极的生活评价和生活期待,不仅蕴涵着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意义与价值,而且还具有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意义与价值。一种能被公民所认可和期待的经济生活的变动,本身就意味着对生活之善和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要求,它支持公民培育有益于公民社会和公民自身发展的道德精神。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应当充分注意到公民的生活变动这一客观的社会现实。

  2.公民独立性意识是新时期公民道德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变革打破了多年来形成的限制公民活动空间与独立发展的单位和村社式管理模式,公民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可以凭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的样式:公民不再以某一单位或村社作为终生的生活依托,而是从自身的发展考虑自主地进行流动和选择。公民道德的发展需要社会力量的推动,但更需要公民个人的主动实践精神,这是由道德的内在本质所决定的,而公民独立性意识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即公民可以通过自我主动的而不是外在强制的生活选择、生活实践来体认和发展道德生活与道德品性。

  3.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交往范围的扩大丰富了公民之间的道德联系。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动和公民独立性意识的觉醒,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范围也得以扩大,公民不仅要与自己熟悉的人交往,还要与更多的"陌生人"发生联系。这种因交往范围的扩大而变得复杂起来的人际网络,不同于中国传统上形成的主要以亲情和友情建构起来的通过"人情"纽带发展的人际关系;公民之间的道德联系更加丰富,公民道德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改变。从内涵上看,道德突破了"人情"的界限,承认在公民名义下的公民道德共同体;从外延上看,公民道德指向所有的公民,而不是仅仅针对某一特定的公民人群,这就使得公民道德建设成为全体公民共同关注的事情。

  4.我国向法治化社会的转变有利于公民道德意识的提高。法治是公民社会的一大特征,完善的法治系统不仅可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公民道德意识的提高。法律是道德的基础,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里,就不可能有好的公民道德。我国重视法治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对公民道德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其一,当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达到较高的程度时,也将带动公民道德意识的逐步提高,但不能把二者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绝对的对应,道德主要诉诸于人的自觉自愿,而法律是强制性的规范。其二,法律法规中本身就包含部分道德内容,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公民理解道德的意义、遵守道德的规范、调节道德的关系是有帮助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副秘书长)

    (来源: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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