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全面促进充分就业、体面就业与和谐就业
——对《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结构性理解
作者杨宜勇              日期:2013-04-15               阅读:4295 次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就业工作对于实现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1月24日, 国发〔2012〕6号文《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式颁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起草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闪亮出台。这六部委是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规划》的基本精神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促进充分就业、体面就业与和谐就业为目标,认真做好“十二五”时期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我们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动员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为了使《规划》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扎实工作、一心为民;另一方面要把规划重点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关于就业形势

  《规划》判断:由于外部经济的不确定性和内部经济的转型升级,我国“十二五”时期就业形势将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将继续加大,劳动者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劳动力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不相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突出,就业任务更加繁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压力持续加大,未来五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其次,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随着技术进步加快和产业优化升级,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将更加凸显;部分地区、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存在结构性失衡,造成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并存;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难度依然很大。最后,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对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城镇化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与此同时,我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以及职业培训不能满足需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劳动者利益诉求发生新的变化,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我们必须统一认识,深刻了解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明确全面促进任务和方向,全力以赴扎实做好就业工作。

  未来五年促进就业问题顺利解决的基本思想是:围绕科学发展主题,主动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切实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即充分就业),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组织帮扶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即和谐就业),着力提高就业质量(即体面就业),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关于充分就业

  充分就业是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之下,所有愿意接受工作的人,都获得了就业机会。充分就业并不等于全部就业或者完全就业,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业。但所有的失业均属于摩擦性的和季节性的,而且失业的间隔期很短。通常把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时的就业水平称为充分就业。

  “十二五”时期我国充分就业的目标是:一方面要保障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在扩大就业的同时,努力消解结构性失业。城镇新增就业450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4000万人。城镇就业比重逐步提高,三次产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另一方面,要有效控制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增进劳动力市场的包容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将失业人员组织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使平均失业周期进一步缩短。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援助的长效化。

  为了顺利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十二五”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保证。必须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好社会组织,特别是注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扩大和稳定就业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全社会的就业工作。

  充分就业离不开全社会的创业行动。“十二五”时期,我们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扩大全社会的就业规模:完善并落实鼓励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简化审批手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培训体系,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创业培训课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乡村建设;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营造崇尚和鼓励创业、褒奖和传播成功、宽容和帮助失败的良好创业氛围。

  关于体面就业

  体面就业是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2001年在其就职演说中提出的。其涵义对劳动者来说,就业不仅是获得一份工作,而是获得一个能充分发挥其生产技能和得到尊重的职位。目前体面就业的精神内涵已经获得广泛的认可。

  “十二五”时期我国体面就业的目标是:一方面要使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劳动者得到有效培训机会,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达到27%。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6800万人。另一方面,要使就业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创造更加幸福的工作。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较快增长,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劳动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所有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明显提高。

  为了顺利实现体面就业的目标,“十二五”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的要求,着力推动就业方式转变,有效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公平就业是体面就业的重要前提。“十二五”时期,我们要大力推进城乡和区域就业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消除劳动者就业的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东部地区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就业质量;指导中西部地区结合产业的梯次转移,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视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就业问题,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在工作场所反对就业歧视,促进性别平等。

  关于和谐就业

  和谐就业主要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即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和谐,包括人与人、人与物(自然环境劳动条件等)关系的和谐。

  “十二五”时期我国和谐就业的目标是:一方面要促进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形成,使人人选到自己比较满意的职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逐步统一。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部街道、乡镇和城市95%以上的社区设立基层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加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要使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不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欺负、受委屈。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国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企业、街道、乡镇基层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基本完成,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为了顺利实现和谐就业的目标,“十二五”时期必须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重视劳动者利益诉求,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关系,通过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的统一。

  和谐就业离不开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十二五”时期,我们要大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协商调解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运用调解机制和方法化解劳动纠纷;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依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障措施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十二五”期间全面促进就业,我们必须建立失业统计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失业预警机制就是为了加强失业调控,而建立的失业动态报告,其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中国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长效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要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要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准确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预警预测,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支持;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结构调整和重大灾害及遇到危机情况下出现的失业风险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制定应对预案,采取切实措施,保持就业稳定并将失业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鼓励企业履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将失业人员组织到相应的就业培训、指导、服务、援助等就业准备活动中,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分散失业风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切实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2.就业是民生之本,乐业是幸福之源。“十二五”期间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就业优先(劳动力是重要的资源,资源要得到合理的配置,要实现劳有所得;与此同时,作为劳动力的人又是发展的主体,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就业优先就是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重要体现)战略;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对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进行重大调整时,把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予以考虑,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根据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要评估对就业的影响,注意防范失业风险;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形成公共财政保障、社会各方多元投入的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事前社会评估工作,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研究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完全责任。“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全面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是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是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是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是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不断丰富就业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就业信息监测和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就业需求预测,有效引导教育和培训,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根据实际需要,在坚持人口总量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适时适度微调人口政策。

  4.共同富裕是新时期的中国梦,并不奢侈。“十二五”期间,我们必须深入推进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逐渐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要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部分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实行双重调控,缩小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和政府属地管理负责制等制度。农民工的月工资坚决不允许按年薪来发,必要时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好的办法是发周工资。

  5.和谐源于科学的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和谐。“十二五”期间,我们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标准,大力推进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实效性;加强和创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三方组成;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结束语

  就业是民生之本,全面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和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将是长期的。因此,我们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落实《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劳动者就业更加体面,就业过程更加和谐。

  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社会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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