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抗震救灾募捐的规范及捐款使用
作者杨宜勇              日期:2013-04-15               阅读:4266 次

 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举国悲恸。国人和海外人士纷纷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灾区人民的问候和援助,除直接奔赴灾区参与救助外,更多的人以捐赠形式为灾区群众提供困难帮助,捐赠金额大,捐赠速度快,充分体现出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的充分显现。据民政部统计,截至5月28日12时,共接受国内外捐赠款物347.87亿元。捐款活动还未停止,爱心还在继续,情系灾区、坚定信心、众志成城、共渡难关成为社会的主旋律。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短信、假冒身份等形式进行诈骗捐款,亵渎了社会公众对灾区群众的同胞之情,严重破坏了和谐的社会氛围。部分人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表示担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及时公布。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社会捐赠领域仍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以有利于我国社会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社会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与社会捐赠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法通则》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对劝募人、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定,有助于社会捐赠事业的规范和发展。我国社会捐赠事业发展的历程较短且总体水平偏低,加上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使得出台和完善社会捐赠相关法律法规的动力不足,这反过来又制约了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发展水平高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求我国加快推动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完善社会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摆脱抗震救灾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制度的窘境。首先要明确界定社会捐赠的性质,严格区分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并详细规定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笼统模糊。其次要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不能改用或挪用,接受社会监督。对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性质和用途、侵占或贪污捐赠款物、在捐赠活动中违法犯罪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要从法律和政策上对捐赠行为给予奖励,明确企业和个人等捐赠主体的所得税优惠措施。

  二、规范相关机构的募捐行为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社会公募机构积极开展募捐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发动募捐,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这一方面充分体现出全国各族人民对灾区群众的爱心援助,与灾区群众共渡难关的热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捐赠渠道太多,容易给民众造成心理错觉,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发国难财提供了可乘之机。银行账号、邮寄、短信、募捐箱是当前募捐的主要渠道,利用广大社会公众急于表达爱心的心情,不法分子通过非法的银行账号、通讯地址、短信和募捐箱骗取钱财。同时由于各级各类机构都在组织捐款,使得社会捐赠者还要考虑选择捐赠机构。社会捐赠的无序和混乱肯定不利于民间自发组织活动的开展。民政部门应及时公布主要募捐机构及主要募捐途径,并对募捐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公证,对所得款物予以备案统计。相关政府部门应对非法募捐活动予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以保障社会捐赠事业的崇高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意愿

  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募捐是一种带有自愿性的慈善行为,允许捐赠主体在合法前提下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做出安排,包括限定救助对象、指定使用范围等,募捐机构对此应尽量予以实现。捐赠主体对捐赠款物的去向有知情权,包括受助对象、项目建设情况等,并有权对相关事项提出疑问,募捐机构也应给出合理答复。捐赠主体有权要求募捐机构对捐赠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保密,包括不公开自身名称、捐赠数额以及排名等与捐赠行为有关的信息。当前网络上广泛流传名人、富人和企业的捐赠数额和排名,并将捐赠数额与收入水平、企业规模等因素做比较,以此作为评判捐赠主体社会公益心的重要标准,对部分捐赠主体进行指责甚至人身攻击。这些行为容易导致捐赠主体的善意遭到扭曲,并挫伤捐赠主体的捐赠积极性。因此,应充分尊重捐赠主体的自身意愿,给予相应的自由权利。

  四、提高捐赠款物去向的透明度

  汶川大地震捐赠款物的使用去向几乎是所有捐赠主体共同关注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捐赠主体的爱心能否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实际援助,能否切实帮助灾区群众缓解生活困难和渡过难关。个别捐赠主体选择将款物直接交给灾区群众,表面上是出于想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率的考虑,但也侧面反映出我国部分社会募捐机构的公信力不够的问题。为保护灾区群众、捐赠主体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募捐机构必须及时、妥善地使用捐赠款物,在接受、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首先民政部门应对社会募捐机构的募捐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必须时进行全程监督,要求对捐赠款物建立专账专户。其次要求社会募捐机构对捐赠款物进行明细登记,包括捐赠主体、捐赠数额、使用意向等,尽量做到一日一账,并及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最后要求社会募捐机构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与募捐意向保持一致,定期邀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布。

  五、实现社会捐赠与财政责任的协调配合

  社会捐赠有助于灾区群众的抗灾能力,大量的社会捐赠为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和资金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捐赠不能取代政府的财政责任,二者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能因为社会捐赠数额较大就相应减少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这与社会捐赠的性质密切相关。抗震救灾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身上,政府应对地震的破坏程度进行科学测定,制定详细的抗震救灾计划,对所需资金进行评估并划分各级政府的出资责任,必要时要求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形式对出资责任予以保障。社会捐赠只能定位于财政责任的辅助角色,让公共财政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实现二者的协调配合。中央财政今年先安排700亿元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这是政府财政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最好注脚。

  (作者: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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