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与国家自主
作者杨雪冬              日期:2013-04-28               阅读:1431 次

 双重指向:全球化进程中主权概念辨析

  近代以来,现代国家这种制度综合体的产生以及国际体系的形成,为任何民族、社会的发展道路设置了一个完整的约束性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国家决定着内部制度的供给和资源的动员,国际体系限定了外部资源的来源和国际秩序的均衡侧重,从而组成了整个约束性框架的内外部因素,共同规范和塑造着各国发展道路的方向和发展绩效的差异。当然,在不同民族、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国际体系产生的诸多因素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着差别的,但是,鉴于国际体系的相对长期稳定及其作用发挥的间接性,国家这个内部因素的提供者和决定者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更具有长期和总体意义上决定性。即使在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种“民族国家终结论”、“主权过时论” 不断涌现的今天,国家的作用反而更加突出,不仅是全球资源和机会转化为社会发展因素的中转器,还是帮助国内民众抵抗全球化消极作用的最后“避难所”。正如赫斯特和汤普森所说,“民族国家依然具有核心意义,因为它们是治理艺术的关键实践者,配置权力,赋予其他治理形式合法性以建立不同治理层次之间的秩序。民族国家所采取的方式是其他任何能动者都无法作到的。它们是国际能动者与次国家活动者之间的枢纽 ,因为它们作为领土范围内全体人口的惟一发言人提供着合法性。”

  1999年,《政治研究》(Political Studies)杂志专门以“处于千年之交的国家主权”为主题出版了一期专号。Robert Jackson在“导论”中指出,主权是一个有争议的学术概念。各种说法可以归纳出两类定义。一类是把“主权等同于独立”,历史学家、国际法学家以及政治理论家倾向于这种观点,认为主权就是“权威”和“权利”,另一种是把“主权定义为自主”,政治经济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乐于使用这个定义,把主权视为“权力”和“能力”。在Jackson看来,这两种定义各自反映了对主权两个组成方面的强调。前者强调的是主权的内部性,是对一定管辖范围内的一定人口的最高统治权;后者侧重的是主权的外部性,认为主权代表国家的政治独立,代表了国家有权参与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在同一期杂志中,Georg S?rensen指出,如果把主权视为一种制度(Institution),那么它是由“宪政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和“管制性规则”(regulatory rules)组成的一套规则。前者保证了国家的宪法独立,是第一位的规则;后者调节的是各种活动,是第二位的规则。显然,这种划分基本上也是采取主权的内外部指向逻辑。

  Wolfgang H. Reinicke对主权的界定更为明确。他认为主权应该划分为外部主权和内部主权。所谓外部主权指的是国家所处理的外部环境以及国际体系中国家间的关系。内部主权指的是国家领土范围内政府与公民、经济以及更加具体的团体和制度之间的关系。全球化的发展对“国家行使内部主权的能力提出了根本性的挑战。”而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由于没有区分内部和外部主权,所以无法清楚地解释全球化对国际体系,尤其是民族国家的影响。因此,他进一步提出,在主权的内外部划分的基础上,可以从概念上把主权区分为“法理学上的主权” (legal sovereignty)和“实际运行中的主权” (operational sovereignty)。全球化挑战的不是前者,而是在日常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后者。因此,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遇到的根本挑战来自内部而非外部。

  作为现代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表明了其作为民族社会的国际合法代表的惟一性和以垄断暴力为基础的权力行使的最高地位。主权是具有双重指向的权力,对外指向的是由诸多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集中体现为国家主权的独立地位或自主地位;对内指向的则是领土范围内的多种利益团体,不仅体现为国家权力行使的自主地位,更体现为施用权力的自主能力。对于国家来说,这两种指向的权力是相互依存的,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另一方的丧失,最后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坍塌,国家形式的残缺。“殖民地国家”、“失败国家”(failed state)分别是外部主权和内部主权丧失的典型国家形式。

  遗憾的是,囿于学科的分割,许多学者在讨论国家行为的时候,往往只强调国家主权的某个指向,造成对国家行为、国家权力的片面和简单化理解。尤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一些人甚至无视国家的主动调整而预言主权的消解和终结。对于诸多社会,尤其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来说,这种政治预言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和破坏性,一方面它把全球化看作一个自然演进的、不需要国家参与并管制的进程,另一方面则用国家失去作用的理由销蚀着国家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因此,要在全球化进程中有效地发挥国家的作用,重新明确主权的双重指向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自主性实现方式的转变

  在明确主权的双重指向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主权对内、对外的行使在交叉性、相互依存性上不断加深,在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上很难进行清晰的区分。因此,为了从总体上把握国家在全球化中的行为,本文主张用广义的国家“自主性”来概括主权的双重指向。广义的自主性是相对于斯考波尔(Theda Skocpol)等人所说的狭义自主性而言的。他们认为,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摆脱统治阶级的控制,实现某种相对独立的目标。实际上,这种自主性也正是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相对于统治阶级的“凌驾地位”。广义的国家“自主性”是对狭义自主性的扩展。它认为国家行使权力的过程,不仅有可能相对摆脱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国内各利益团体的影响和制约,也能够避免国际体系中其他国家的介入与干涉。因此,广义的国家“自主性”就是主权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的确立和有效行使。它由两部分组成:自主地位和自主能力。前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条约等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后者指的是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维护和实现自主地位的能力。

  国家的自主能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决定性因素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然而,现有的文献大部分把国家—社会关系视为零和博弈关系,即国家自主能力强就意味着社会弱,国家能够控制社会、攫取资源、决定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在国家自主性实现的过程中,社会不仅是被动的,而且是消极的破坏性力量。这显然是对国家—社会关系简单的二元化理解,也隐含着对国家的阶级本质的夸大。大量事实证明,社会虽然会制约国家自主性的实现,但也可以为其提供条件和支持,并且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问题上,国家与社会能建立互增强关系。而且在许多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是无法明确划清的,往往是二者重叠地行动,相互补充,解决共同的问题。

  在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随着国际关系、国内关系的多样化和复合化,国内问题的国际化,国际问题的全球化,国家自主性的实现不再仅仅依靠国家相对于社会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以及有意识地脱离国际体系的制约,更需要国家谋求社会的合作以及国际体系的支持,为其扩展了的行动赢得更广泛的支持和更多样化的资源。因此,从长期和更大范围来看,国家自主性的实现必然发生根本性转变:国家从控制甚至压制社会转向寻求与社会的合作;从脱离国际体系减少国际干涉转向从国际体系中寻求支持和获取资源;从确认国家自主地位(即国家的暴力垄断地位和主权的法律地位)转向提升国家的自主能力。总之,国家自主性的实现方式需要从谋求“相对独立”转向寻求“多层次的合作”。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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