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收益改革是实现农村人口市民化的突破口 |
作者:巴曙松 日期:2013-03-14 阅读:5175 次 |
如果下一阶段,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顺利推进,那么相对于生产与就业结构在地理空间上转变的速度,这些人的消费和居住方式的转变会更快。按照2011年的调查数据,目前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以单位宿舍和工地工棚为主,未来若能通过保障房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那么居住对消费的带动作用也将逐步实现。 记者刘红近日,有媒体报道,全国城镇化规划草案已经基本成型,拟定的新型城镇化的六大指导原则之一就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降低城镇准入门槛。可以预见,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下一阶段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市民化则有望成为重中之重。围绕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记者连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请他就相关问题发表看法。 记者: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流向将以东部大城市周边和中西部区域的中小城镇为主,请您分析一下中小城镇布局的内在合理性。 巴曙松:中小城镇的布局具有内在合理性,支撑这个判断的关键依据是:总量超过1亿的本地农民工多在本乡镇内从事非农活动,包括本地非农务工和非农自营活动,且他们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的周边城镇;农民工老龄化倾向日益明显,30岁以上的农民工比重接近60%,他们回流到本地城镇就业的概率较大,微观调研数据显示,他们之中约有75%的农民工“二次择业”时将回流到本地;随着产业内迁,过去10多年,安徽、河南、河北、四川、湖南、湖北、重庆等人口净流出的省市,基于较快的经济和就业增长,预计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吸引存量农民工回流和增量农民工流入,且流入方向将以县内中小城镇为主。 如果下一阶段,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够顺利推进,那么相对于生产与就业结构在地理空间上转变的速度,这些人的消费和居住方式的转变会更快。按照2011年的调查数据,目前农民工的居住方式以单位宿舍和工地工棚为主,未来若能通过保障房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那么居住对消费的带动作用也将逐步实现。 记者:到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4亿,如果届时城镇化率的目标确定为60%,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潜在数量将达到多大规模? 巴曙松:2020年中国的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初步框算,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潜在规模将超过3亿。这其中的第一部分是目前城市常住人口中的存量农民工及其家属,包括没有户籍的存量外来农民工及其家属,为1.9亿(家属以少儿抚养比计算)和存量本地农民工及其家属1.1亿,两者合计达3亿人;第二部分是2012年至2020年新增的外来和本地农民工及其家属,预计为4000万人。存量和增量合计3.4亿人。 从政府规划的人口城镇化目标看,如果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这意味着目前6.9亿城镇常住人口,约有2.3亿的非户籍人口需要成为真正的市民,这些人主要为农民工;2012年至2020年预计城镇人口自然增长和吸纳农村人口共1.5亿人;存量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增市民合计3.8亿人。 从两个方向分别测算的转移人口市民化规模基本接近,预计2012年~2020年潜在的农村转移人口规模将超过3亿人,平均每年转移的最大潜在规模将超过3500万人。 记者:对于数量如此巨大的转移人口市民化,一个普遍的看法是,最大障碍在于成本无法负担,您怎么看?如何破解? 巴曙松:若能适度调整现有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构,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每年成本缺口并不大,并非不可承受之重。理由如下:首先,转移人口与城市居民的最大差距并非流量的工资性收入,而是财产差距,财产差距难以破除的关键原因并非农民没有财产,而是财产无法通过市场途径变现;其次,农民的财产为三类:即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别按现金流和建筑原值测算,这三类财产若能市场化变现,人均资产性收入合计超过10万元,可在很大程度上覆盖转移成本;第三,转移成本为多方、多年分摊,并非由一方、一次性支出。大致分类,转移成本中的养老、医疗、教育等保障性支出由企业、政府、个人分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建设性支出由政府负担;一般生活支出由转移人口负担。更重要的是,潜在的成本支出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在10年至20年内分摊,例如养老保险缴纳期会在15年以上。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并结合微观调查数据可简单推算,平均转移一个农村人口的成本缺口不足5万元,并非不可承受,也并非全由政府负担。若能在土地增值收益的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环节,适度提高耕地占用、宅基地流转的分配比例,将土地增值收益侧重于解决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那么成本压力将会更小。 记者:就是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改革可能为农民工带来一定的财产性收入,从而成为推动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关键突破口,那么,如何改革? 巴曙松:土地增值收益改革潜在的改革方向有两个。 第一,一次收益环节,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占比。现行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6倍)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以安徽省长丰县为例,每亩耕地的前三年统一年产值为1500元,按照现行标准,每亩耕地合计补偿3.1万元。然而,长丰县2011年土地出让的平均价为133万元/亩,耕地转换用途之后的增值幅度为43倍。 为了使农民更大程度地分享土地资产升值的收益,在一次分配环节可能的改革方式有二:一是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政策框架的前提下,直接提高耕地补偿的标准倍数。若以2011年耕地前三年统一年产值约1500元/亩、全国土地平均出让价格100万元/亩计算,现行补偿标准整体提高5倍、10倍、15倍,那么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可达15%、30%、45%;二是改变现有征地补偿的政策框架,补偿基础由历史产值转向市场价格,即直接参考土地用途转换后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在台湾,耕地用途转换之后,按照不同的增值幅度,由政府和农民以不同的比例分成,如果增值100%,40%归政府,60%归农民;增值200%,50%归政府,50%归农民。 综合来看,考虑中国现有政策框架和改革节奏,直接提高耕地补偿标准倍数的可能性更大。 第二,二次收益环节,改革土地出让金的用途,将更大的比例用于城市转移人口的公共支出。可能的改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不改变现有中央与地方土地出让金分成比率的情况下,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转移人口的保障性支出,例如教育、医疗、保障房建设等;二是提高中央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中的分成比率,从而将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中央统一预算,专项用于解决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