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相互替代吗
作者杨雪冬              日期:2013-04-28               阅读:1410 次

 问:有种看法认为,中国的民主是协商民主,西方的民主是选举民主。但也有人说,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处于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不是对立的,也不能相互取代。请问,该如何看待这些观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可以相互替代吗?

  ———上海前程路 冯树权

  答:当前,关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有两种流行的说法。一种是从西方民主理论发展史的角度入手,把二者关系看作是替代关系,认为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协商民主是对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选举民主的替代或超越。这一说法虽然强调了协商民主是在对选举民主的批判过程中形成的,却简单地把两种民主理论范式的关系等同于两种民主制度的关系。事实上,作为理论,协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选举民主的超越;但作为制度,协商民主依然是在选举民主这个宏观制度框架下运行的。

  另一种观点是共存说,即认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同时存在于现代民主制度之中,并贯穿于民主制度的各个环节。比较而言,这一折中的说法更为客观,但模糊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制度地位上的不对等关系。显然,选举是民主体制中的核心制度,协商则在更多的情况下体现为一种机制。更具体地说,衡量民主体制的首要标准是民主选举,而不是民主协商。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制度的组成要素。它们由于各自功能的不同,而在不同层面和领域中发挥着作用。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体现的精神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就是公共的意志。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每个公民以及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体现的精神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

  因此,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不是替代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共存关系,而是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补充和增强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需要共同推进。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间,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取得了长足进展。在选举民主方面,我国建立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有机结合的体制,使选举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渠道。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化步伐逐步加快。民主选举已经成为国家权力以及各种公共权力产生的唯一制度化方式。

  在协商民主方面,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人士可以与执政党就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且参政议政,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民主监督。除此之外,近年来,包括听证会、对话会、论证会等在内的多种协商民主形式在各地广泛兴起,产生了明显效果,使协商民主从体制内协商向社会协商方面逐步扩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社会和利益的多样化,协商民主依靠其形式多样、重视过程、参与充分等特点,有效地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深化了社会主义民主,为选举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深厚的社会土壤。

  当然,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必须客观地评价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我国取得的成就,要看到二者的发展还不能充分适应人民不断增强的政治参与要求,二者良性互动的功效还不明显。今后,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进一步推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发展。

  第一,增强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信心,摆正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保障了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所需要的稳定环境,并为人民群众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制度条件。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要素,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在理论上相互诋毁。一方面,要推动二者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民主制度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解决的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问题,因此以保障公民个人选择权为要义的选举民主在制度建设上应优先于协商民主。只有解决了权力来源于民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参与权。

  第二,在完善选举民主的程序性建设同时,提升其实质性效果。我国在较短时间内普及了普选权,建立了不同层次的选举制度,为权力来源于人民提供程序支持。但必须看到,在法律规定、程序环节、选举方法、投票方式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选举民主的实质效果,还难以满足公民的期望。因此,在加强选举民主的程序建设同时,应不断增强选举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以此来使人大代表和各级官员牢固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意识。

  第三,在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制度作用的同时,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是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制度载体,新形势下有必要积极努力地为各种声音的表达提供畅通的制度化渠道。此外,还应大力鼓励包括民主恳谈、社会对话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的发展,推动程序化、规范化,并向制度化目标迈进。在协商民主发展中,一方面要积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加强协商的平等性;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要在协商过程中培养平等参与精神、民主协商习惯、服从公共决定的意识。

  第四,注重协调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发挥二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选举民主相对于协商民主具有制度优先性,并不意味着要为二者的发展排列先后顺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过程中,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有着各自的功能和价值,都应大力推动。目前,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发展的重点,依法有序推进,以提高制度的有效运行为目标,从而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作者系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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