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国民财富有四次分配
作者青连斌              日期:2013-03-20               阅读:4900 次

  通常,我们在谈到国民财富分配时,多谈到三次分配。实际上,国民财富应是“四次分配”。

  在现阶段,我国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持续扩大。缩小差距的关键在于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而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必须建立在分配理论的创新基础上。

  分配应该是整个国民财富或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不仅仅包括个人收入分配。人们通常认为,分配包括两次分配,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或称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曾提倡实行“三次分配”。显然,两次分配论只涉及到收入分配问题,三次分配论在两次分配的基础上把观察问题的视野拓宽到了慈善事业。实际上,分配应该包括整个社会资源、社会财富、社会机会等等的分配。

  在现代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等的分配,对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公共服务的分配应成为衡量分配领域公平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道理很简单,拥有同等收入的人因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不等值或不均等,他们所能享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存在差别,甚至相当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那些不能或较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只能使用他们收入中的一部分到市场上去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替代品。比如,一个没有本市户口的人,他的子女如果不能享有同该市户籍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他就得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用作所谓“借读费”等。所以,在现代社会,纳入分配的就不仅仅是收入,而应该包括公平服务或公共品。因此,我们认为,必须把公共服务或公共物品的分配纳入分配的视野中。

  正因为如此,分配应该包括“四次分配”。国民财富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当然要根据公平的原则。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公平原则呢?显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以及在基本公共服务等分配领域,公平的体现或公平的标准应该有所不同。或者说,在不同的分配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分配中,我们所强调的公平原则的侧重点或角度是有差异的。从实现公平分配的“四次分配”来看,前三次分配是主要的,尤其是第一次和第二次分配,第四次分配是对前三次分配的一个必要的补充。所以说,“四次分配”在实现公平分配的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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