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占道摊位对城市管理者的伦理考量
作者张康之              日期:2013-03-15               阅读:4890 次

  政府既不应不作为而默认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更不能以自己的行政行为加剧这种不平等,政府所应做的就是优先考虑穷人、弱势人群的利益,以此来防止不平等状况恶化。
 
  [案例]纽约市长力挺“占道摊位”

  据《新京报》报道,2005年9月16日,纽约市市长彭博否决了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该法案在原有的允许商家出墙3英尺摆设摊位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条款:每年由交通局进行相关评估,对于严重影响交通的出街摊位给予取缔,否则将终止核发或续发其营业执照。

  从这个报道可知,纽约市一直是允许“占道经营”的,而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则是要对占道经营加以有“条件”地限制,要对严重影响交通的出“街摊位”加以取缔。彭博市长为何反而动用了否决权呢?从报道中可知:彭博市长的否决大受纽约市华裔和韩裔超市业者的欢迎,他们认为,一旦市议会通过了这一法案,将直接扼杀全市超过2000个蔬菜水果零售商店、超级市场和花店的正常经营,扼杀移民社区的经济发展和新移民小生意业者的生存权利。而就市长为何要否决该法案,市长办公室的解释是:纽约市应该更有效地利用本市原有的资源,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而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刚好是浪费本市很有价值的资源。

  什么是“很有价值的资源”?可以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资源就是“很有价值的资源”。无疑,以“严重影响公共交通”为由取缔“占道经营”,将使一部分“新移民”、“小生意业者”的生存权利受到可想而知的损害。那么,难道交通通畅就不重要吗?交通通畅不也同样关系到人民的“生活品质”吗?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大,“生存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是第一位的。

  “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从提出到通过再到被市长否决,从中还可看见对程序的尊重,以及划清公权与私权界限时的小心翼翼。可以推想,纽约市交通局是这个法案的始作俑者,其目的当然是出于管理的方便,但显然,即使是以公共交通的名义,交通局也并不敢越雷池一步—它——必须通过议会才能争得这份权力。所幸在最后一个环节,市长在城市管理与人民生活品质之间,选择了后者——事实他也别无选择,即使是从政绩考虑,人民生活品质也理应居于城市形象之上。


  [解读]利益冲突和政府抉择

  在占道经营的问题上,实际上存在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冲突解决的不同行政行为则体现了政府治理理念的差别。

  人行道被占用,行人就会挤占马路。在这种情况下,要维护开车者的行道方便,就需要取缔占道经营,即牺牲占道经营者的利益;反之,要维护占道经营者的利益,就可能给开车者带来不方便。其实,在这背后,却是富人与穷人的利益矛盾。在开车者当中,大部分属于富人之列的,最起码大部分人是可以列入到中产阶级行列中的,他们一般不需要通过占道经营的方式去挣一些谋生用的“小钱”,他们也往往不在占道摊位上购物。占道经营者中,大部分人可能是开不起大型购物中心的人,是把占道设摊作为谋生手段的人。再说,在占道摊位上购物的人,大多数可能也不属于富人之列。这样一来,是否允许占道经营,其实是一个惠顾富人的方便还是惠顾穷人的利益的问题了。

  纽约市市长从公共性立场出发,认为占道经营是纽约市的一项资源,允许占道经营也就是利用了这项资源,它可以提高纽约人的生活品质。因此,纽约市长毫不犹豫地行使否决权,维护小生意者利益。

  但同样是占道经营的小生意者,在我国的城市发展中却远没有纽约人那样幸运。有人说,城市越来越像富人的天堂,同时也是穷人的炼狱。城市建设中的贪大求洋,使得大多数城市变成了一个大工地,在一系列的城市规划和设计中往往忽视中低收入人群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广场多了、道路阔了的同时却是路边摊点少了,小生意者被赶跑了。

  总有人说占道摊位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城管执法人员对一些占道摊位施以各种各样的处罚,掀翻摊位、没收物品等行为司空见惯。不难想见,一个日进斗金的人是不可能去占道设摊的,执法人员掀翻摊位、没收物品,实际上是断了穷人的生路。

  我们应当看到,占道摊位并不是一个城市形象的污点,真正的污点是市民在城市中找不到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如果那些占道摊位能够成为穷人生存甚至走向富裕的途径,那么它也就可以成为一个城市减少穷人的手段,鼓励穷人通过摆摊设点致富,总比掀翻摊位逼他走投无路好上百倍。所以,一个城市的管理者,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着眼点放在惠顾穷人上,而不是放在消灭占道摊位上。因为,一个城市中的居民都能过上了富足的生活,这个城市就会少了因穷而生的过激行为,这也是维护城市形象的应有之意。

  哈耶克认为:“个人间的差异并未给政府提供任何理由差别地对待他们。……如果要确使那些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的人获得生活中的平等地位,那么就必须反对国家对他们施以差别待遇。”学者罗尔斯则更进了一步认为,政府不仅应该给予所有人平等的机会,而且也应该关注他们在结果上的合理平等。总之,政府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为一切社会成员提供起码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这就要求政府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灵活地为了社会成员的平等而开展制度建设和行政行为选择。当然,由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会长期存在。在这种不平等面前,政府既不应不作为而默认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更不能以自己的行政行为加剧这种不平等,政府应做的就是应当优先考虑穷人、弱势人群的利益,以此来防止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恶化。能够这样去做的话,就是朝着社会平等的方向做出了努力。

  [启示]行政行为的伦理指向

  尽管美国没有和谐社会的概念,但学者中却有关于“好社会”的论述。加尔布雷思提供了这样“好社会”的标准:这个社会应当是“人人有工作并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有可靠的经济增长以维持这种就业水平……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抱负取得成功的机会。”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它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都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了穷人的生存保障,也就没有了富人的安全感。然而,我们发现在一个社会中,往往是富人的不道德直接引发了穷人的犯罪。如果说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犯罪率上升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的话,那么首先是富人危害了这个社会。其中,也不乏行政人员危害了这个社会。比如,如上所说的城管执法人员掀翻了一个占道摊位,这个晚上,那个摊主就实施了抢劫。结果,他进了监狱,那么,掀翻他摊位的城管人员以及指使他去掀翻摊位的行政人员,是不是真正的元凶?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摆在政府面前的是可以被简化为富人与穷人的利益冲突的话,就必须优先考虑穷人的利益。这就是公正、公平的标准,舍此别无其他。

  今天,当温饱不再是一个问题时,人们是否因此变得幸福了呢?这个问题是很难回答的。原因很复杂,就社会来说,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却在比较中产生了更多的不足感。也就是说,存在着严重的公平和平等的问题。撇开私人生活不谈,就社会而言,没有较为充分的公平和平等,就没有幸福。不仅是在不公平状态下的穷人没有幸福,而且这种状态下的富人也是不幸福的。一个社会中的普遍幸福是建立在较充分的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这样一来,就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是普遍幸福的前提,而人们普遍的幸福又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理清了这个逻辑关系,其实也就找到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伦理指向,那就是,把维护公众最起码的生存发展权利作为一切行为底线。■

  (作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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