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
作者张康之              日期:2013-03-15               阅读:4791 次

  摘要:我们所处的社会已经分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私人领域中,经济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活动可以自然地生成权利义务休系的总体,进而实现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公共领域中的情况则完全不同。如果说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不是恶,而且能够最终在权利义务的总体中转化为善;那么,行政人员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共权力的主体,他的行为如果不是善的,就必然是恶的。所以,行政人员的行为体系不仅需要建立在法律制度的外在性规定上,而且需要在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上保证行政人员的自我实现。

  关键词: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公共利益,公共权力

  一个急遽变动的社会必然反映在道德领域,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为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公共行政领域中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除了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之外,也有着道德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把道德因素看作是一种软约束,不能在治理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等方面起到强制性的作用。其实,道德的价值远不是这样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败,还需要通过道德建设才能实现。所以说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一般性的,而道德的意义才是根本的。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既是一项超前性的工作,也在反腐倡廉的现实运动中有着重大的价值。

  一、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

  行政人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需要拥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一般价值取向,又必须具有作为行政人员特殊的价值取向。而且在行政人员的职业生涯中,他的那种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他的行政行为的准则。他只有时时刻刻用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校准他的行政行为,才能成为社会公众所期望的合格的公务人员。当然,行政人员的这种特殊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在他作为社会成员而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生成的,而是在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职业活动中产生的,是市场经济的公共要求在行政人员思想意识深层的凝结,也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备的条件。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这个社会分化为公共的领域与私人的领域,活动于公共领域或活动于私人领域,对道德价值取向的要求也就不同。对于活动于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但是,对于活动于公共领域中的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的探讨是在20世纪的后期才开始的,应当说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为了搞清行政人员特殊的道德价值取向,我们思考问题的逻辑也需要沿着学术史的路径前进。

  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亚当?斯密对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这样规定的:“……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①也就是说,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他的道德取向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是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生成他的道德意识的,而且这种道德意识完全来源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续性。因为,经济人不是孤立的游离于社会之外的人,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他是社会的人,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中进行生产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的,事实也证明,经济人的一切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活动都只有在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中才能成为现实,一个孤立的个人是无所谓道德问题的,而个人一旦构成一个人群就自然存在着道德的问题了。既然经济人必然要与他人发生关系,所以对于经济人来说,必然要接受道德的规范,并有着一定的道德价值取向。但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不是原生的,而是派生的,亚当?斯密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②

  尽管经济人的道德价值取向是在他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愿望中派生出来的,但却是现实的。因为,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如果不是仅仅停留在愿望的状态,而是转化为行动的话,那么他立即就要面对着他的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他的个人利益如果希望得到长期实现的话,他就必须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则,他的个人利益在一次性的实现中就不再得到延续,甚至会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经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成为持续的可能性,必然要在自己的行为中包含着道德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把经济人与自私自利的个体划等号。这也就是哈耶克所评价的:“毫无疑问,在18世纪伟大作家的语言中,人类的‘自爱’甚至人类的‘自我利益’,都描述成是‘普遍的动力’,并且通过这些术语,他们首先认为这样的理论观是应当被大众广泛接受的,但是,仅从一个正常人的眼前的需要这一狭义角度看,这些术语不意味着利己主义。”③

  亚当·斯密的经典论述是理解经济人道德价值取向的锁钥,但却不是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的价值准则。因为,对于经济人来说,他在普遍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中可以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就如亚当?斯密所说:“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④对于经济人来说,只要其行为不是对社会有害的就已经是善了,这种善不合乎义务论伦理学的要求,但经济人如果能够在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做到不对社会有害,实际上就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做到了对社会有益。这就是私人领域中道德价值的逻辑。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行政人员是无法用其行政行为做出对社会无害的选择的,因为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对社会有益的,就必然是对社会有害的。

  首先,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不同。虽然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更多地带有理论抽象的性质,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在私人领域中,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的,而且也是有益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但是,在公共领域中,个人利益的存在任何时候都是恶的源泉。不仅因为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必然破坏着公共利益,而且也会侵蚀着私人领域的健康,破坏私人领域的契约平等。特别是当个人利益要求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公共利益就会荡然无存,并置私人领域于无序的状态,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不稳定的状态。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政府都极力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运用法律制度的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是人们所极力推举的方法。然而法律制度的手段只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无法起到直接遏制个人利益要求的作用。所以,只有寄托于行政道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要求加以遏制。

  其次,行政人员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单就私人领域来说既没有权力也无所谓权利,但是,就对私人领域的理解而言,我们经常看到关于经济人的权利问题的议论,其实私人领域中的所谓权利是由公共领域所赋予的,是公共领域根据私人领域的运行规律赋予了经济人以自由、平等等等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中却存在着关于人的人格的价值判断,并且在近代社会得到了公共领域的肯定和确认,成为人们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私人领域中的经济人建立起契约关系体系。所以,私人领域只有在与公共领域所构成的系统之中才可以看到权力的作用,即使这样,它也是一个被作用了的领域,而对私人领域的单独分析中,我们是无法看到权力的存在的。没有权力,就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理论上也就不存在假以他人力量而进行的排他性占有,更不具有借用公共力量而对公共资源和他人物品的侵占。而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就是一个权力结构,行政人员就是专门被选择出来执掌和行使权力的人。权力任何时候都首先是一种支配力重,是由公众的力量所凝结而成的,是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协调私人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捍卫个人权利的公共力量。这种力量一旦背离其公共性质而被行政人员用以服务于个人利益,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即使权力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后果也是有害的。然而,恰恰是在公共领域中,普遍地存在着行政人员不当运用权利甚至是滥用权力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大都倾向于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来加以纠正。其实,监督制约机制必然会使权力的运行陷入公正与效率的二律背反。所以,谋求行政人员内在的道德制约与外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的相互补充是必需的。也就是说,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取向来自于公共领域的存在价值的客观要求。

  上述两点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它们决定了行政人员道德价值取向的特殊性。因为行政人员是在公共领域中活动的人,所以他不同于经济人,他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所以,行政人员必须无条件地在公共利益前提下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同样,由于行政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使他拥有了可以支配他人、公共资源以及他人物品的权力,他必须正确地运用这种权力,有效地发挥这种权力的作用。如果他不能使这种权力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或者改变了这种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向,就是非法的或不道德的,而且在这个问题上,行政人员不仅不应当满足于遵纪守法,而且必须有着更高的道德自律。这些都是经济人所没有的特殊道德要求,却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价值取向。

  二、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的意义

  行政人员与经济人的区别决定了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也不同于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是权利主体,他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自于外在的压力;而行政人员则是权力主体,他的道德确定必须来自于行政人员的内在自觉。

  在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人的主观价值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源,在受到社会科学的肯定之后而成为一种科学价值被人们承认和接受,在被现实的制度设置所包容之后则成为一种法理价值。但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是在契约关系中得到实现的。契约关系建立的前提是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契约关系得以存续则依靠经济人的诚实守信,即要求每一个经济人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也是就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经济的约束力量,而且在契约关系的总体中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约束力量而存在的,经济人无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有多大的主观性,但在接受权利和义务的总体性约束力量制约的过程中是没有选择的。所以这是一种客观价值,也就是经济人的道德价值。

  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是在经济人的权力义务的总体中实现的。具体地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经济人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无一例外地要依赖其交换共同体才能成为现实。所以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就会自然地形成经济活动的惯例、规则和建立起一系列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契约。在进一步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又形成了维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法律制度,以一种强迫性的力量为经济人道德价值提供保证,使经济人相互尊重对方的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加强彼此利益的相容性和相互促进彼此的利益最大化,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对经济人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说,经济人的权利义务总体包含着三个层次:第一,是市场行为的惯例体系;第二,是市场活动的规则和契约体系;第三,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三个层次所构成的总体无处不在地调节着经济人的行为,把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纳入到道德价值的范畴之中。

  这种权利义务的总体在行政人员那里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因为行政人员是权力主体,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可以随时随地改变权利义务关系,使权利和义务发生畸变。当然,近代社会以来,人们在行政人员与经济人同等的意义上思考权利义务关系,探索了一整套规范行政人员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但是,这类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只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它可以在形式上把行政人员的行为纳人到合理合法的范畴之中,却无法保证行政人员拥有道德价值判断的能力,更不用说行政人员能够依此实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所以,法律制度的体系以及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对行政人员来说是一种永恒的外在确定,它并不象在经济人那里一样,能够转化为一种遵循惯例、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和诚实守信等的内在确定。道德价值的确定实际上也就是内在确定,行政人员缺乏这种内在确定,也就意味着他无法达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

  当然,就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人而言,他也有着自己权利以及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但是行政人员一旦被选择出来作为行政人员,他就不再被作为一般的社会人来看待,或者说权利和义务只是一般的、不事执掌公共权力的人的价值形态,一个人一旦执掌公共权力,权利义务就不再是他唯一的或基本的价值形态,甚至也不是他的存在的主要的价值形态。那么,对于行政人员同时也是社会人这一点如何理解呢?答案就在于行政人员是社会人的二重化,一方面,他是社会人,有着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人,是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也许人们会把行政人员的这种二重化看作是理论的抽象,即把行政人员仅仅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实这决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抽象,虽然我们通过理论抽象达到了这一层面的认识,但行政人员的二重化却是公共领域的根本性质的现实要求,即要求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在他的公共生活中必须放弃他作为一般社会人的权利义务意识,追求作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
 在这里,关于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问题包含着二个需要思考的方面:第一,对于经济人来说,其外在确定可以转化为内在确定,并可以通过外在的确定达致与内在确定的统一。而对于行政人员来说,从外在确定向内在确定的转化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外在确定永远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只有内确定才属于道德价值的范畴。第二,行政人员的外在确定和内在确定的作用是不同的。外在确定作为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力量,只能在基本上保证公共权力的性质和确定公共权力的运行方向,永远不能够在权力行使的具体过程中保证权力的性质不发生改变和保证权力具有应然的效率。也就是说,外在确定无法在保证权力的公共性质的前提下把权力执掌者的主观能动性纳入到权力的运行中来。所以,既要保证权力的公共性质又要保证权力发挥应有的功能,就只有通过执掌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内在确定才能实现。

  关于第一个方面的思考,我们认为关键问题还是一个利益问题,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经济人是个人利益的追逐者,公共利益是在经济人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过程中自然生成的。而在行政人员那里则不同,行政人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他如果也象经济人那样追逐个人利益,不仅不能自然地生成公共利益,反而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而公共利益又是私人领域中无数个个人利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前提,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也就意味着普遍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要求行政人员不能够在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中去达到对自我的道德价值确定。然而,失去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岂不失去了促进自我道德价值化的动力?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近代社会一直谋求对行政人员的外在确定而极力淡化内在确定。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常常谈论的所谓人性恶的假设,或者说,迄今为止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的订立,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普遍的人性本恶的假设的前提下的,认为除了个人利益之外,人也就再不拥有其他的生存动力。其实,情况并非如此,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是因为人是文化的载体,人是走向文明的动物。对于动物来说,食物与性就是它的全部生存内容,而人则不同,人是极其复杂的,人有各种各样的要求,并不是每一个人天生就是个利益的拜物教徒,我们在现实的社会中之所以处处看到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贪恋,正是由于近代社会以来根据人性本恶的制度设计把人们引导到恶的方向,封闭了人们主动通向自我进行道德价值确定的出路。根据这个判断,我们认为,当前公共领域走不出恶的怪圈,是由于法律制度作出了恶的引导,行政人员实现道德价值确定的匮乏,是由于外在确定的过于发达。当然,法律制度的彻底改变也许不是我们这一代人所能够实现的,但是我们在公共领域中实现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有着选择的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选择那些淡视个人利益而不是那些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人去充当行政人员。而这一点恰恰是没有引起充分重视的,即使有一些政府提出了这个愿望,但并没有将其落实,或者根本不准备落实,或者让那些从个人利益出发的人去落实,结果只能是把一切具有能够实现自我道德价值确定的人排斥在行政人员的队伍之外。

  关于第二个方面的思考,我们认为问题主要是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与其效率的关系问题。经济人的个人利益追求也就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利益最大化之中是包含着效率最大化的内涵的。所以,对于经济人的活动而言,效率问题总是一个是技术问题,决不可能上升为一个价值问题。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情况就不同了,效率问题首先是一个价值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技术问题。然而,现有的行政管理科学却恰恰把这个问题颠倒了。长期以来,把效率问题作为一个技术问题来加以探讨,而不愿意把效率问题作为一个价值问题来加以思考。结果是在效率问题上提出了无穷无尽的新学说,却在实践中永远无法付诸实施,所有政府都在效率的起伏中跌宕。实际上,在公共领域中,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固然是个价值问题,公共权力的运行效率也是个价值问题,而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以及公共权力的运行效率又都是与行政人员联系在一起的。这样一来,就把我们导向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因为把效率问题作为一个技术问题,必然谋求权力结构设计的科学性,忽视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的确定;反之,把效率问题作为一个价值问题,就必然会把效率的问题与行政人员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即在权力与权力主体的互动中来认识效率和促进效率的实现。所以,技术性的设计所提供的只是效率的制度性结构,却不能够真正地发挥公共权力的功能,只有当公共权力的运行完全接纳了行政人员的主动性才能获得充分实现了的效率。同样,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也需要作出如此理解,之所以在现实的公共权力运行中总是无法解决公共权力的异化问题,近代以来几百年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作出的努力不仅没有根除公共权力的异化,反而使这种异化变得更加激烈,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从权力主体的角度寻求出路。由此可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以及公共权力的运行效率,都需要通过行政人员来实现,而行政人员又只有在实现了其道德价值确定时,才能真正地担负起这一职责。

  三、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的坐标

  长期以来,关于道德价值的伦理学思考是在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之间进行的,个人主义主张个人权利,整体主义倡导社会秩序。但是,这是一般性的伦理学思考。实际上,关于个人主义的还是集体主义的思考是从属于两种目的的,一个是理解的要求,另一个是宣示的要求。个人主义的伦理原则是出于理解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它理解人的道德价值的基础、来源;而整体主义的伦理原则则是出于维护社会整体动态发展的要求而作出的教化性宣示,即希望人们树立这种道德价值观念。其实,两者之间并不是必然对立的。因为,就近代社会的现实而言,要理解它的道德价值形态,是需要从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才能作出有力的证明,而就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说,是应当建立起整体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所以,在我们看来,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即使象罗尔斯和诺齐克那样要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与个人的权力之间一较短长的做法,也只是这种所谓个人主义还是整体主义的陈旧思维范式的回光反照,并没有在伦理学的发展史上作出有价值的建树。

  一般伦理学或普通伦理学是需要的,它研究人类道德生成的规律,并倡导一些一般性的伦理原则,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但是,它不能扮演为整个社会的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特定领域中的特定人群确立具体的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的角色。所以,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特定的领域,都需要作出具体的分析研究,以便确立具体的道德价值,并建立起具体的道德规范体系。社会是分为不同的领域的,不同领域中的人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结果也是不同的。同样是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在私人领域中是道德的和合理合法的,但在公共领域中就是不道德的、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所以说,在我们对公共领域的研究和对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的思考中,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伦理原则都不再适用。因为,在公共领域中,伦理思考的直接对象就是行政人员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行政人员如何自我定位,他如何行使公共权力,以及他的价值目标是什么等等,都应当根据什么原则来加以确立?这才是有积极意义的研究。因为,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够为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确定提供建设性意见。

  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行政人员与经济人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他们之间的各种不同,这些区别引导我们走向了行政人员在公共领域中的特殊坐标系。

  首先,行政的道德价值确定来自于他对公共利益的态度。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调节领域,当然,在近代社会产生之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没有实现二重化,整个社会在一体化的结构中是通过家国同构的体制而进行着内部性的调节。自从近代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开始分化以来,公共领域就是作为私人领域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外部力量对私人领域进行调节的领域。所以,在公共领域中,必须摒除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并以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取而代之。应当说,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利益追求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而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至上是一种信仰,行政人员是基于这种信仰而作出自己的行政行为选择的。也就是说,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取决于他能否建立和是否拥有这种信仰,如果一个人不能够建立和拥有这种信仰,他就不应当进入行政人员的队伍,如果他进入了行政人员的队伍,等待他的不仅是个人利益追求得不到实现,而且是一种惩罚。从制度设置的角度来看,也必须保证那些拥有对公共利益有崇高信仰的人才能够进入到行政人员的队伍中来,并且不断地通过各种措施宣示和引导行政人员对公共利益信仰的确立,使那些不能够建立这一信仰的人有自动退出行政人员队伍的自由。

  其次,是行政人员的主观定位。行政人员是专门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他能否正确地行使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主要取决于他对自己所处的位置的正确认识,以及对公共权力性质的正确把握。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它作用于社会和私人领域的公平与效率都是以其公共性质能否得到保证为基准的,行政人员只有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方向,才能正确地行使这种权力,否则,他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方向。所以,公共权力运行的状况主要是以行政人员的自觉为根据的。在马克思学说的影响下,人们倡导行政人员的公仆定位,其实,马克思在使用这个词语时,较多地具有比喻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夸张的内容。行政人员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人格平等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他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他掌握着公共权力,所以他需要更多地正确对待其掌握的公共权力的自觉。

  第三,是行政人员应当确立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我们已经指出,行政人员决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抽象,行政人员也是有血有肉的现实的人,他必然有着自己的价值追求,如果说经济人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他的个人利益,他的个人利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最大化,他也就在何种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价值。行政人员也需要实现自身存在的价值,但他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则完全不同,他不是以个人利益实现的程度为标志的,而是以他对公共事务的投入为前提的。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行政人员,就必须实现价值目标的根本性转移,即把一种占有的追求转化为一种奉献的追求。如果没有这种奉献的追求,也就不应当进入行政人员的队伍。在上述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占有的追求并不是恶,它可以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而且在社会的总体运行中,占有最终依然要被社会所占有,所以,占有的追求最终还是必然要奉献给社会的追求。对于行政人员的所谓奉献的追求来说,也是合乎这种辩证法的,他的奉献也应当是与他最终的占有成正比例的。这样一来,行政人员就可以用自己的奉献的追求把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交由制度来加以解决,如果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它就是一个溃烂了的制度。

  在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确定的问题上,我们所给定的这个坐标系都来自于行政人员的主观方面,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对客观方面的忽视呢?不是,公共行政近代的发展已经证明,客观性的制度设计已经取得了足够的进步,单纯就制度设计来说,它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之所以在现实的公共行政运行中有着层出不穷的问题,那是由于在这种制度中缺乏行政人员道德价值的一维。所以,我们是在已有的成功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来探讨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问题的。

  还应当指出的是,公共领域是一个永恒的价值领域,这也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根本性的区别。也就是说,私人领域总是一个利益的领域,在公共领域中我们也使用利益的概念,但当我们确定它为公共利益时,实际上也就是承认它的价值内涵。或者说公共利益并不是明确的利益,在公共领域中,它是一种价值形态,只有当它再一次辐射到私人领域中时,才是利益形态。所以,关于公共行政的一切研究都以价值的思考为依归,而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又是公共领域中的最高的价值形态。

  注释: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27页,商务印书馆1981版。

  ②同上书,第14页。

  ③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秋序》中文版,14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版。

  ④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第27页,商务印书馆1981版。

  来源:《东南学术》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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