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去实现公正
作者张康之              日期:2013-03-15               阅读:4902 次

  [关键词] 和谐社会;社会公正;利益关系;合作社会

  [摘 要] 一部人类历史也就是追求社会公正的历史。但是,社会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无论是在农业社会的等级制条件下,还是在近代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分化的条件下,都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以至于思想家们往往是在起点公正、结果公正这些问题上进行繁琐的探讨。其实,社会公正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它的实现需要在利益关系的变动中进行。当前,人类正在走向后工业社会,这是一种全新的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这种利益关系将以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进而生成社会合作体系和实现社会公正。


  和谐社会是公正的社会,或者说,和谐社会是公正充分实现了的社会。在通向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由社会治理体系去提供公正,就是为和谐社会的到来所做的准备。当前,我们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去铺就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实际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原则的共同内涵和落脚点,就是社会公正。也就是说,“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原则是直接服务于社会公正的,离开了社会公正,它们也会成为不可理解的空洞口号。只有从社会公正的视角出发,才能够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到实处,才能在政府的引导下积极地、自觉地朝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前行。不过,社会公正并不是一个优先实现的目标,社会公正的实现与达致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同步的,只有当我们朝着和谐社会的目标前进的时候,我们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才是有意义的。所以,思考社会公正的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多重意义:其一,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需要落实在社会公正的实现上,只有当我们不断地去谋求社会公正和解决社会公正的问题时,才是一个正确走向和谐社会的方向;其二,社会公正是我们认识和谐社会的一个视角,只有当一个社会包含了社会公正的充分实现的时候,它才是和谐的社会;其三,社会公正与和谐社会是同构的,社会公正的充分实现与和谐社会是同一个社会形态的两种表现,当我们在社会公正的问题上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的时候就武断地宣布和谐社会的到来是不负责任的,而当走向和谐社会目标的路途尚远的时候试图去完全实现社会公正,也是空想,甚至会做出许多不利于社会发展的事情。

  一、人类对公正的追求

  有了人,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公正的观念。如果说有一个社会意识史的话,那么,公正的观念就是人类社会意识中最早的意识。根据一些意识考古的发现,早在原始社会,人们就存在着公正的观念,但这种观念源于对等报复的法则和同态复仇的规范。对等报复是原始时代调解氏族纠纷的基点,而且在文明发展的起始阶段,它在调节部族内部的关系中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罚过对等被视作为公正,而且,认为公正的惩罚就是使事物复归到它出现的地方去。

  在古希腊,柏拉图是把城邦中的公正看作为公民的美德的。柏拉图认为,理想的国家由三种人组成,第一种人是用金子做成的,具有智慧的德行,因而适宜于做统治者。第二种人是神用银子做成的,具有勇敢的德行,担负着保卫国家的职责。第三种人是神用铜铁做成的,其德行是节制,承担着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的任务。这三种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个社会就达到了公正。解析柏拉图的思想,可以发现,他的公正论实际上包括两部分内容:对个人来说,公正就是灵魂中的三个组成部分——理智、意志和情欲,是在理性的统辖下而达成的一种有秩序的和谐状态;对于社会来说,公正则是各个阶层负其自己的职责,各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去干涉其他阶层。社会是由个人承载的,因而社会的和谐状态是在个人的美德中实现的,公正正是这种美德。虽然柏拉图是在等级设置中来确认公正美德的,但这种美德与以权力、财富、利益为目标的行为形式是不相容的。因而,可以认为公正的概念在柏拉图那里就有了平等和正义的内涵了。

  亚里士多德可能是最早从制度的视角出发来认识公正的。在当时,古希腊所实行的也是等级制的分配制度,在这一制度条件下,亚里士多德主张一种“分配的公正”。但是,它也看到,充分的“分配公正”是很难实现的,所以,他在“分配的公正”基本能够实现的同时,提出一种“矫正的公正”。“矫正的公正”是对“分配的公正”无法得到充分实现的补充,因而也称“补充的公正”,同时,“矫正的公正”不是通过权力来实现的,而是通过社会中自发的交换行为来实现的,因而也被称作为“交换的公正”。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能够提出“交换的公正”,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雅典城邦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信他是通过对市场经济功能的观察而发现了其在公正实现方面的作用。当然,亚里士多德也保留了柏拉图所谓美德论的思想。但是,他的思想中的美德与柏拉图等级化的设置有所不同,更多地包含了平等的内涵。所以,他反对社会中存在过分的英俊、过分的显贵及过分的财富,反对贫穷、过分的孱弱和绝对卑贱。

  在近代早期的契约论者看来,所谓公正,就是履行契约,尊重契约双方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他们把公正与契约联系在一起,认为没有契约,就无所谓公正。社会是由个人与统治者签订契约的结果,在订立契约之时,就已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应该将自己的自然权力(部分或全部)让渡给统治者,而统治者则负有保障个人自由、平等、财产权和安全的义务。双方相互承担义务的社会,就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公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或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就是最大的不公正。群体正是通过恰当地确定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比例来实现对个体的调控的。根据这种理论,只要契约以及为契约提供保障的法制得到了健全,就可以迎来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伦理学的研究中,我们往往把公正定义为正义和公道,认为公正作为伦理学属于道义论或义务论伦理学的范畴。然而,在伦理学史上,康德被认为是第一个着重阐明义务论原则的哲学家,所以也是现代公正理念的确立人。我们知道,康德是一个理性主义者,他认为理性是道德的基础,感性经验应排除于道德之外;快乐、幸福、利益均与道德无关,道德不能讲对自己有什么利益,相反地应是牺牲自己的利益。作为道德的基础就是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就是对道德规律的尊重,就是一种义务感,就是按绝对命令办事,只有从善良意志出发的行为,才是惟一道德的行为。人只有在善良意志指引下,才能把握自己的行为,使所遵循的标准具有普遍的意义。这样一来,人们拥有共同的理性准则,不由别人强加也不强加于人,人的此类行为就是公正的,进而,整个社会也就会成为公正的社会。当代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罗尔斯认为,按照正义公平的原则,权力应该先于利益,人们的欲望、爱好、利益应当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他强调把现代道德的基础由“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最大化”社会效益层面,移置到“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的社会道德正当合理性层面上来。可见,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社会公平正义论,它所关注和强调的不是或主要不是社会的价值效益,是社会的公平、秩序和稳定。

  马克思主义所构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公正实现了的社会形态,因而,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最关注社会公正以及为公正的实现路径作出科学设计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内容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之间的“相称”关系。恩格斯就说过,我们应当认真地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应当尽一切努力使现代的奴隶得到与人相称的地位。公正作为人的社会关系之中的“相称”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在经济领域,公正是一种分配原则,是贡献和满足之间的相称,叫“分配的公正”;(2)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调节原则,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叫“政治公正”;(3)在法律领域,则是公正裁量的法律原则,是要求自由和责任之间的相称,叫“法律公正”。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深深地体会到,所谓公正,就是要坚持反映人民群众要求的合理正当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邓小平不断地强调指出,在社会分配上,要做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在某种意义上,邓小平实际上是用朴实的语言表述了罗尔斯的“惠顾最少数最不利者”的“最起码”利益的思想。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1](P123、374)

  二、社会公正的实质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每一历史阶段共同拥有的追求。因为,就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群体需要实现对个体的道德调节,其主要目的是确立公正的秩序。虽然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具有不同性质的群体对公正的理解十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但公正作为群体追求的目标,总是对群体与个体和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起着调节的作用。

  在伦理学上,功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分属于两种不同的伦理类型。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属于价值目的论的伦理学或效果论的伦理学;而以公正原则为基础的伦理学说则属于道义论伦理学或义务论伦理学。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创造最大的善之总量,而不问如何去分配总量的善;而作为公正原则的伦理学,关注的则是总量之善的如何分配,也即达到善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之手段。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近代到现代,这两种类型的伦理学总是处在理论对峙的状态中。比如,在近代,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就处在与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相对立之中;而现代罗尔斯为代表的新义务论(正义论)也与现代新功利主义处于对峙状态。即使是在认同公正的情况下,关于公正实现的路径也是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我们看到,诺齐克反对在建立一种公正的分配模式时包含任何有意的先验企图,他强调通过“自愿交换”去实现公正,而那些作为交换保障的因素并不是预先形成的模式或方案,而是在交换的过程中形成的。与这种自由主义的客观性相反,罗尔斯则更多地强调公正的主观性,即着重思考公平分配制度保障的设计和安排问题。

  其实,思想家们在社会公正的问题上过多地陷入对起点公正、结果公正等问题的实现方式上的思考,总是把既有的社会公正问题产生的历史条件作为一个不加怀疑的前提接受,然后,在这一前提下思考如何提供公正的问题。所以,才会不断地在如何进行分配的方面争论不休。如果思想家们能够对社会公正的实质进行深入探讨的话,相信他们就会在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中去发现社会公正实现的历史前提、科学路径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对于社会建构的意义。也就是说,在既有的历史条件下去谋求社会公正是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的,只有把社会公正的实现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联系在一起,才是科学研究的方向。

  就公正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所反映的是人们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利益关系,这种关系大致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在人身关系上,公正所反映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正首先是人身权利的正当占有和维护,以及对自我和他人基本权利的承诺。这就是说,在人身关系上,公正就是人身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都既享有正当权利的自由,同时也承担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政治权利的义务。第二,从个人与社会(包括各种群体、集团、民族、组织机构等等)的关系上看,公正既代表各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之合理利益分配和正当秩序安排的合理期待或要求,也反映着社会对其成员实施的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包括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尺度。

  在等级制条件下,人身关系是由等级地位所决定的,每个人都处在确定的社会地位上,只要他们所处的地位得到维护,而且他自身也能“安其位”,就是公正的。根据孟子等儒家的说法,“顺其天命”即为“正”,这里的“天命”就是他一生出来就已经确定了的等级地位。近代以来,在等级制瓦解的过程中,人们政治上的平等得到认同,特别是拥有了自由的权利之后,人们的社会流动成为可能,人的社会地位也处在不可以改变和不确定的状态中。在这种条件下,人的“位”不再是具体的地位,而是抽象化了的权利义务。所以,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考察公正,需要以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尊重为标准。然而,权利作为一种规定是抽象的,它需要通过其他媒介来表现和确认,在一切表现和确认权利的因素中,利益是最为根本的因素。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在根本上是对人的利益的尊重,人的利益是否得到合理的维护,能否得到合理的实现,所证明的也就是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在此意义上,作为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就落实到人的利益关系上来了,从而使公正表现在人的利益实现上。

  人的利益实现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进行的,即使早期的自由主义者们极力推崇市场交换在利益实现上的功能,但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经济主体利益要求之间的差异性、矛盾性和对抗性,每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利益实体、经济活动主体)都会把自己的利益看得更为重要,这就必然会在现实的交换过程中包含着破坏市场机制健康运行的可能性,如果一些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积聚起较强的经济力量,拥有在自己的利益实现过程中侵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的力量,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就必然会违背市场交换的公平原则。所以,由社会治理体系来提供社会公正是必要的。

  姑且不说20世纪的“市场失灵”早已证明市场无法承担起公正利益分配的职能,而且,从社会整体上看,市场自身也无非是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构成部分,所代表的只是一种区别于权力作用的、直接的社会治理方式的所谓自由主义的治理而已。也就是说,市场交换是否是一种健康的关系或活动,需要得到社会治理体系的调节,即存在着公共权力对市场秩序的维持,而且,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多地直接介入到经济活动的领域之中,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这样一来,经济活动的主体势必会受到公共权力的影响,进而引发了更多的来自于社会治理体系作用于高层活动的公正问题。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公正,则会把公正的问题与利益分配联系在一起。但是,需要指出,利益分配只是达致公正的途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利益分配自身并不是公正的实质。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分配是按照不同的原则和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的,分配自身也需要有开展分配的依据,而这种依据就是一个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关系的状况。所以,归根结底,社会公正的实质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人们的利益关系包含着一切合理要求得到实现的可能性的时候,人们就会感觉到公正;同样,当人们的利益关系包含着生成合作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人们和谐相处的动力的时候,也就在客观的制度安排中实现了公正。

  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着的,在不同的时代,人们的利益关系是不同的。因而, 公正也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历史上的不同时代,也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等级制的条件下,等级化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社会公正并不是在平等的意义上的公正,而是等级差别得到心理上的认同和不受矛盾、冲突挑战的状态。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则是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治理体系获得了形式合法性的状态。至于人们之间的实质性关系是否是和谐的即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否是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的,则是社会公正研究中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社会公正被真正地放置在人们利益关系和谐共生的基础上,因而,社会主义的公正是针对一切社会成员的公正,社会主义的治理体系也是在维护和促进利益关系和谐共生的过程中去提供社会公正的。最起码,社会主义的治理体系是把构建一种和谐共生的利益关系作为公正实现的途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的治理体系以公正的原则去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使它们达致利益关系的和谐;另一方面,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中使社会成员处于公正的环境中,在社会公正的实现过程中促进和谐社会的到来。
  三、在历史转型中看公正

  由社会治理体系提供的公正,是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作出的合理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可以对权利和资源等进行重新分配,从而校正经济主体在自身的利益要求驱动下以及在市场行为中所生长起来的力量不平衡。但是,法律和政策等所作出的合理安排,只能赢得暂时的公正,随着时间的变更,原来的公正可能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作出安排,建立起新的公正。可见,社会公正是一个不断实现的过程,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但是,人类社会的每一次根本性的变革,都会在新的起点上去展开对社会公正的追求。在农业社会,等级制条件下的公正被看作为人们“各安其序”的状态。到了工业社会,随着自由、平等原则的确立,人们开始在社会平等这一新的平台上去认识公正和追求公正。但是,工业社会也不是永恒的,人类不会定格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事实上,到了20世纪后期,种种迹象表明,人类正在向后工业社会迈进。在后工业社会,社会公正的问题又必然会在一个全新的起点上被提出来。

  当前,我们正处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亦如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一样,前一社会历史阶段中积累起来的社会不公正会以极其夸张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新的社会公正的原则尚未确立起来,社会治理体系还无法健全提供公正的方式、方法和路径。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是通过连绵不断的战争而最后确立起了工业社会的公正秩序的,如果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是这样的话,那么人类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悲剧呢?所以,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历史过程中去研究社会公正的问题,是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的。

  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来看公正,首先看到的是这个过程所联结的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工业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而后工业社会将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在工业革命以来生成的竞争社会中,公正的秩序直接来源于制度的安排以及政治家的智慧对制度安排的补充。社会自身是缺乏自治自为的公正秩序的,即使在一些领域或一定的范围内存在着可以被理解成公正秩序的现象,那也是一些未被竞争行为破坏的习俗力量作用的结果,它可以唤起人们对农业社会自然秩序的留恋,却很少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上的积极作用。在更多的情况下,它会表现出与竞争社会的冲突,会成为竞争社会主旋律中的不谐和音。合作社会将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情景,这个社会中的公正秩序直接存在于合作行为中,会层层展开而构成合作机制、组织体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会中,公正秩序是内植于这个社会的,没有人为建构的痕迹,更不是由少数人擘划和通过制度安排而加予这个社会的。

  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公正的问题需要与一种新的合作秩序联系起来考虑。麦金太尔在评述阿奎那关于秩序的观点时,对所谓“大秩序”与“小秩序”进行了比较,他指出:“暴政的恶在于它败坏了臣民的德性。最好的政体是一种其秩序最有助于培养人们关心所有人的善之美德的政体。由此,现代自由主义的政府概念,因其旨在确保一个最小范围的秩序,在这个秩序中个人可以追求自己自由选择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免受政府的道德干预,所以与阿奎那关于公正的秩序的解释也不相容。”[2](P274)其实,就秩序而言,麦金太尔所指出的这种不同仅仅是作为结果的不同,即现代自由主义的“小秩序”与阿奎那的“大秩序”在结果上的不同。但是,就秩序本身而言,“小秩序”与“大秩序”只是形式上的不同,集权主义的暴政与自由主义的所谓“善政”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尽管长期以来人们倾向于夸大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就其与合作秩序的比较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简直是微不足道的。与合作秩序相比,阿奎那的“大秩序”是压抑了等级冲突的秩序,在这种秩序背后,所包含的依然是等级之间的对立,只不过没有暴发成冲突而已。自由主义的“小秩序”是通过社会个体之间的竞争和冲突来实现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意味着社会个体之间残酷的竞争和冲突。然而,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将要确立的合作秩序,无论就其本身以及所能达致的结果,都与以往任何形式的秩序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作秩序是一种全新形态的自由秩序,赋予了秩序以充分的实质性自由,合作秩序超越了以往一切在社会秩序问题上所作出的形式上的修修补补的设计方案,把自由主义斤斤计较政府管多少和怎样管的争论看作为稚童间严肃的争执。

  在工业社会,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原子化状态在演进过程中逻辑地走向“团粒”结构的形态,即个体集结起来而构成更大的个体。近些年来,社群团体的大量涌现就是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这种发展向我们展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个体形式的竞争为团体竞争所取代,多样化的社群团体共生,造就了新的利益平衡格局和政治稳定形态,众多的社群团体在偏好上的多向性之间构成了制约和互动的机制,以至于在对政治和社会治理发生影响时,没有一个社群团体的偏好能够完全影响现实决策,多元冲突与博弈使公共决策处于价值中立的地位。短时间看来,这种局面对于社会公正的获得不失为一个理想模型,但是,长期看来,其结果必然导向零和博弈的历史终局。所以,多元社群团体的出现如果仅仅是原子化社会的新形态的话,仅仅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只不过是从个体竞争到集中控制再到团体竞争的三段论逻辑的顶点。但是,对于多元社群团体共生的新现象可以有另一种理解,那就是组织化的个人开始具有了否定原子化的性质,社群团体以新的利益共同体的形式出现,表明新的人们之间新的利益关系格局的形成。在这种新的利益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中合作性因素开始迅速成长,同属于社会自治的团体竞争会演化成组织间的合作互动。从而,首先产生合作制组织,进而造就出合作制社会。合作的社会实际上把和谐与公正完全融合了起来。

  在整个工业社会,由于资本与劳动、生产与消费等等不可解决的矛盾造成了人们之间关系的紧张,造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对于这些社会生活中的不公正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开发自然的途径来加以消解的,即通过向自然索取更多的东西,以求人们对人与人之间的不公正状态不至于演化成全面的“战争”。但是,人对自然的征服、自然对人的不断增加的无私赐予,不但未能缓和公正问题,反而加剧了公正问题。当然,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府公共产品供给的一般化和标准化与社会需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剧烈,政府一般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能满足不同社群的具体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单纯拥有公正的愿望是无法达到公正的结果的,它即使“一视同仁”地公正对待不同社群,而结果也可能是极其不公正的。因为复杂形态下的社会需求是差异巨大的,政府在多样性需求面前是无能为力的。社会自治型组织在这一方面却有着无比优势,它能够根据具体社群的特殊要求而提供具体的服务。因为社会自治型组织是多样的,广泛分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够满足社会各个领域多样性的需求。因而,会显得更加灵活而有效。这就是社会治理结构的一种新的形态,它能够促进社公正的实现。

  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治理体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由社群团体所构成的社会自治力量也被整合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来了,它们与政府一起提供社会公正。这样一来,原先单纯由政府提供社会公正的一元途径被多元途径所取代。尽管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都在迅速增长,而社会治理体系构成的多样性决定了在一切提出社会公正要求的地方,都会及时地得到社会治理体系的回应。所以,社会公正的获得,并不是在既有社会构成形态中通过分配方式的调整可能达到的,而是需要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来加以认识和把握,需要根据利益关系的变动去发现社会公正实现的新途径。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利益关系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支持合作制组织的生成,进而,在合作制组织的基础上产生合作的社会,并在人们的普遍合作之中构建起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M].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 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 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本文发表于《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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