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有关信任话题的几点新思考
作者张康之              日期:2013-03-15               阅读:4904 次

 [摘要] 信任的问题已经进入当前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话语中心,然而,与信任相关的概念使用上却非常混乱。其实,“信任”与“信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所指称的内容有着根本的不同。关于“信任”与“承诺”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仅仅作出单向的理解,它们是互为前提的。信任是合作的前提,没有信任,也就没有合作。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人们普遍合作的基础上的,其中,人们之间健康的信任关系,正是一个确定无疑的起点。

  [关键词] 信任 信赖 承诺 合作

  近些年来,关注现实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乐意于谈论信任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际关系,从而使信任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市场经济意味着一切自给内足的生活方式的解体,即使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那种以“单位”形式存在的所谓“大而全,小而全”的社群自足形态的生活模式,也失去了客观基础,人们之间不论是在个体的意义上还是在群体或组织的意义上,都表现出交往行为日益频繁、交往活动日益活跃、交往方式日益多样化的趋势。同时,人们之间也变得陌生起来。一方面,人们的交往关系对人们之间的信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人们之间的信任又呈现出弱化的情况。所以,学者们开始对信任问题投入更多的注意力,希望通过对信任问题的研究去寻找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任机制的途径,希望发现保护和增强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有效方式,希望提出让信任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全保驾护航的方案。由于信任问题研究已经成为当前的一个学术主题,我们需要对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作出思考。在这里,我们对信任、信赖以及承诺等概念进行区分,以期这种区分能够使对信任问题的研究沿着确立合乎时代要求的信任体系的方向前行。

  一、信赖是信任关系的异化形态

  阅读近些年来关于信任问题的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学者们往往并不在信任与信赖之间作出区分,常常是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而不加说明,即使有的学者在行文中试图把它们区分开来,也只表现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信任的概念或信赖的概念,只是属于行文的方便,而不是把它们看作不同的概念。其实,信任与信赖是不同的,它们所反映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人际关系。

  在人们的共同活动中,一般说来,信任是合作的前提,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的确立是合作行为赖以产生的基础。但是,信赖则不同,信赖在根本上是有着反合作倾向的,信赖使人生成依附意识,失去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听命于他人,被动地接受他人的指派和安排。人一旦失去了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也就不会有自觉的合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行为的最积极理解,也只能在配合的意义上做出评价。

  从人际关系来看,等级化的社会结构中所存在的是信赖关系,而不存在信任关系。即使在农业社会的等级结构中,习俗型的信任也是发生在同一等级地位的人们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不同等级地位的人们之间。当然,信赖一词有着更广泛的用途,它不仅用来指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也用来指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是主体,是信赖的一方;物是客体,是被信赖的一方。比如,对于某台机器能否正常工作的判断中,包含着人的依赖。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信赖所表现的是一种不对称性关系,信赖主体对客体的要求作出回应,但却不是以合作形式的回应。

  单独地考察信赖,可以发现,信赖实际上是等级社会的文化效应,它一开始就是盲目的和被动的。当人处在一个不能预知和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情况下,他惟一能够做出的反应就是塑造一个信赖对象而把自己托付给这个对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又进一步强化了等级社会的控制体系。对于迄今为止一切组织形式的理解,都是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

  信任则不同,它是一种对称性的关系。因而,基于信任的回应行为就是双方的合作。信赖关系意味着一方愿意接受另一方的控制和支配,而信任关系则恰恰是一种拒绝任何控制和支配行为的关系。如果在两个人之间存在着信任关系,那么,一般说来,是不会产生控制和支配的要求的,如果一方利用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实施控制和支配行为的话,那么这种控制和支配行为一经意识到,立即就对信任关系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传统的人际关系中,人们乐意于被他人信赖,因为,一旦得到信赖,他就可以把这种信赖当作一种资源来加以利用,借助于他人的信赖来控制他人。在现代社会,这种利用人的信赖来控制和支配人的做法显然是不应当得到倡导的。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如果把这种信赖作为组织的初始要素的话,就会产生出集权模式。因为,在被信赖者与信赖者之间,必然会产出权力落差,信赖一个人,也就意味着给予那个人可以支配我的权力,信赖度的高低,也就决定了他拥有支配我的权力的大小。所以,信赖也是权力产生的初始因素。

  在个体间,因信赖而产生的权力还是可以随时收回的,但是,在社会的层面上,一旦由群体信赖而产生出权力,就是无法收回的了。以至于必须听凭被信赖者不断地集结权力而成为集权者,即使集权者不断做出违背信赖的事,初始的信赖者也无可奈何。到了这个时候,信赖作为权力生成的初始因素,也就失去了价值,如果思考限制权力的方案的话,就只能谋求制度的途径,或者,通过权力的分化来实现用权力制约权力。但是,那些孕育信赖的人,只能永远受权力支配,如果他想获得什么主动性的话,就只能用对权力的服从来亲善权力。对于现代人际关系而言,信赖更多地是一种消极因素。易言之,在平等和自由的社会构成原则已经得到普遍认同和贯穿于人际关系之中的现代社会,信赖的消极价值要大于积极意义。可见,当人类社会进入一个普遍平等的时代,也就是说,当人的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有了制度保证的时候,当社会结构在整体上不再是一个等级控制体系的时候,实际上是包含着对人际间信赖关系的拒绝和否定,从而使人际关系中的信任关系取代信赖关系成为可能。

  信赖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就是根源于因信赖而丧失掉的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信任则不同,因为信任恰恰是主体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自主能力的增强。所以,信任以及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合作行为,都是无风险的,如果人们在谈论风险的问题时提到信任的话,那完全是把信任与信赖混淆了。在现代什会,信任是斩断了信赖关系的利刃,是一种在信任他人的同时又不失去自主性的健全人际关系。总之,信任关系可以使人增强自我管理的能力,而信赖关系则恰恰使人失去自我管理的能力。在崇尚自治的现代社会,信赖显然是一种必须加以消除的人际关系形态。

  信任应当是理性的,但不是精心策划的。信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非理性的,有时也可能由精心算计后而作出的决定。信赖造就控制,而信任则孕育合作,也就是说,信赖由于信赖者失去自主性而必然会受到被信赖者的控制,而信任则是发生在人的自主性完整存在的前提下的,因而不会在交往过程中受到他人的控制,他的自主性保证其在合作关系中总能处于主动的状态,能够拒绝任何控制行为。而且,进入合作关系体系的各方都拥有这种主动状态,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合力也就会实现最大化。

  为了保证信任关系不变异为信赖,一个最好的途径就是不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包含对不合理利益的追求,人的正当的合理的利益是完全可以在信任以及信任基础上的合作行为中获得的。如果一个不满足于正当的合理的利益实现,试图投机取巧,那么他在个人能力不逮的情况下,就必须把自己托付他人,用包含着风险的信赖去向望那些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利益。当然,在一次性的托付和信赖中有着达成目标的可能性,可是,在他的直接目标达成的同时,他已经给予了被信赖者支配他的权力,成了被信赖者的依附者。也就是说,正是人对不正当、不合理利益的追求,造就了信赖者与被信赖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如果希望解除这种关系的话,也需要从放弃对不正当、不合理利益的追求开始。就此而言,所谓“无欲则刚”所指示的就是如何维护自己的主体意识和自主能力的途径。总之,在人不去追求那些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的时候,就不会受到他人的控制;反之,则必然会受制于人。

  可见,信任与信赖有着本质的不同,至多,信赖是因为信任而导致的依赖,即“因信任而依赖”的状况,而信赖仅仅是变异了的信任,是信任关系的异化形态。因此,我们需要在人际关系上认真识别信任与信赖,对于那些不属于信任的依赖现象,应当较早地觉察并加以矫正。

  二、信任是对承诺的超越

  社会学家们在对信任与承诺关系的行为分析中,往往把信任与承诺联系在一起,认为信任是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而导致的结果。也就是说,承诺本身并不构成信任的要素,当你向某人作出承诺后,你从对方得到了所期望的回应,但这种回应决不是信任,至多也仅仅是对方对你的承诺的相信,只有当你履行了你的承诺,甚至是多次履行了承诺,才有可能赢得对方的信任。由此可见,承诺既不是信任的构成要素,也不是预支信任的手段,而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可行途径的起点,作出承诺并履行承诺,才会走上确立信任关系的阳光大道。

  就人们协作共事而言,作出承诺是可以成为协作的前提的。因为,有了某种承诺,人们可以在这个承诺的诱使下开展协作性的共同行动。如果在协作性的共同行动告一段落时,承诺得到了履行,就有可能确立起信任关系。在下一阶段的共同行动中,协作就会升级,甚至转化为合作。这样一来,就不能把信任理解成承诺的结果了,而是应当理解成对承诺的超越。吉登斯指出,“信任是对‘承诺’的一种跨越,这是不可化约的‘信念’的一种品质。它是与时空的缺场以及无知之间有着特殊关联的。我们没有必要信任一个总是在眼前,其活动能被直接监控的人。”[1](P20)的确如此,在整个近代社会,在信任问题上的实际情况都如吉登斯所准确描述的这样,带有虚妄的盲目性,是一种非常不可靠的“信念”,是一种自恋式的对象性期待,在步入现实生活,即在人们实际的交往过程中,是不应当把交往行为及其结果寄托在对他人的信任的基础上的,或者说,在人们之间,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一种“物化”了的信任关系,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多地需要从属“理性的计算”。所以,近代计会中的一切规范人们交往关系的制度设计,都不考虑也无法考虑信任因素的价值。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吉登斯所描述的情况仅仅在近代才是突出的社会现象,在前工业社会中,人们之间是存在着信任关系的,最起码,普遍存在着一种地域、族群范围内的信任关系。而且,在前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信任因素在社会整合中曾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是到了工业社会,其法理结构和契约机制改变了信任关系的性质,使信任以不信任的形式表现出来。随着社会结构的革命性转型,工业社会排斥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结构和机制到了开始消解的时候,信任将会重新在“信念”形态中包含着“可化约”的内容,成为建构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基石。

  在前文中,我们指出信任是无风险的,那是就信任关系的理想形态而言。但是,在工业社会异化了的人际关系中,信任却是有风险的。“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信任是对未来合作可能性的预测。当信任下降时,人们越来越不愿意承担风险,实施更多的保护行为以应付可能遭到的背叛,而且更趋于坚持用高成本的制裁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2](P4)所以,人们必须谋求契约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近代社会就是一个由契约编织起来的社会,或者说,这个社会是通过契约手段把人们连结在一起而共同开展活动的。然而,承诺与契约的不同在于它们得到履行的保障因素上的差异。承诺的履行有赖于道德准则。一项承诺之所以会作出,而且得到受诺者的信任,表明承诺者与受诺者拥有共同的道德准则,根据这种道德准则,所作出的承诺必须得到履行,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一种人所不耻的背信弃义的行为。

  在从承诺发生到承诺被履行的整个过程中,起保障作用的是道德的强制力,归结起来,是道德准则和道德信念共有条件下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需要借助于外在的或物化的力量来提供支持。契约就不同了,契约得以发生和得到履行也可能会表现出道德准则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上,如果道德准则确实发挥了作用,那只能证明这种契约是以契约形式出现的承诺,是承诺化了的契约,或者说,是演化成承诺性质的契约,它还具有契约的形式,但却根本不具有了契约的性质。纯粹的契约是以法律及其强制执行机构的强制力和威慑力作为得到履行的前提的。

  契约与法律是相伴而生的,在关于人类历史演进的视角中,当承诺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变化,当承诺得到履行的道德约束力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时候,人们之间的交往就需要用契约来填补承诺不足而造成的空白,契约出现了,相应地,法律保障机制也开始萌动。随着契约行为的普遍化,法的精神也确立了起来。在契约“通胀”的时代依然存在着承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应把契约和承诺混同为一,这样,才会比较清楚地看到道德与法律发挥作用的领域、途径和性质,才不至于夸大道德或法律的任一作用。

  三、有信任才会有合作

  福山在分析官僚制的根源时指出:“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官僚体制,原因是社会无法信任任何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会遵循内化的伦理规范,并尽自己身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力量。当这些人不遵守社会既定的规范时,最终社会必须通过外加的法规与惩罚手段,来迫使他们接受约束。”[3](P34)在福山看来,“所谓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对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3](P35)“信任别人的人总是持续合作,不管团体中他人的行为如何。这种信任行为反映的是‘道德责任或义务’。”[2](P7)

  但是,合作有感性的合作和理性的合作。感性的合作对于社会来说,既有正向的价值也有负向的价值。这不仅是因为感性的合作也有可能发生在强盗团伙中,而且是因为这种合作常常是无视社会系统的整体利益的,是主要存在于有着密切关系的熟人群体中的,有着明确的边界和排外性。这种合作在有利于小群体的时候,既可能有利于社会整体,也可能不利于社会整体。就此看来,竞争是明显优于感性的合作的。因为,竞争能够提高生产,促进技术创新,改善服务和合理配置资源,特别是能够打破任何群体的边界而促进社会开放。所以,竞争尽管是以合作的对立面的形式而存在的,却是合乎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别是在近代社会能够通过制度安排规范竞争行为而使它有益于社会整体的时候,更有益于竞争行为主体。因而,尽管人们十分强调合作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十分留恋传统社会中的合作状况,近代社会却依然用竞争取代农业社会那种感性的合作,并使竞争成为社会运行的一个重要机制。

  信任与合作是无法分开考察的,因为,信任必然导致合作,而合作中也必然包含着信任。在没有合作需求的人们之间,也无所谓信任的问题,没有信任的所谓合作,也最多是有了合作的形式,实际上只是互为工具性的“共事”而已。然而,在存在着等级和权力支配行为的条件下,如果说存在着信任的话,那么,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嵌入”的特征,是嵌入到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中的,然后作为交往关系中的一个因素而存在,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因素。但是,在人的交往关系实现了契约化的领域中,信任的嵌入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人们通过契约以及支持契约的制度而在人们的交往关系中嵌入信任因素,就此而言,信任是嵌入的;另一方面,契约的执行以及人们在契约所确立的活动目标下进行合作的时候,需要一些基本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信任是根源于人们的交往关系和合作行为的需要的,因而,属于人们之间交往关系和合作行为的实质性内容,是非嵌入的。瞻望未来,当人类进入合作的社会以及建构起属于这个社会的合作制组织时,嵌入式的信任将完全消失。在这里,信任完全成了人们交往关系和合作行为的实质,也成了人的本质的基本构成部分。

  从理论上讲,信任可以导致合作,而合作又进一步增强着信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信任与合作总是胶着在一起的,合作包含着信任,信任也同时意味着合作。也就是说,合作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或者说,一切合作都是信任的结果。在它们之间,即使可以确定一个逻辑上的先后,却在事实上和合为一的。因为,在合作的自愿性之中,是包含着合作者之间的相互预期的,存在着信任关系。只有组织以及人们之间有着信任关系,才会引起自愿合作的行为,而且,信任关系的深度也决定着合作的强度,信任关系能够扩展到多大的范围,合作网络也就会延伸到同样大的范围。弱信任关系支持弱合作,强信任关系则造就强合作。

  进一步地认识信任,还会发现,信任来自于人的真诚,而真实的话语则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必要中介,真实的话语是可验证的,能够在连续的重复中保持原样。在人们的交往中,真实的话语使人相信他能够做到言行一致,因而相信他的话语中所包含的承诺。个人是这样,引申开来,组织也是如此,组织向外界作出的一切宣示也必须是真实的,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信任的回应。总之,只有当人们之间普遍的信任关系生成时,才能在直接的意义上促进社会合作,进而出现一种普遍的合作秩序,使整个计会进入和谐的境界。

  信任既是合作的前提,也是合作的结果,即合作行为可以在信任的增强中而得到加强。也就是说,合作与信任是互动的,信任促进合作,反过来,合作又增强了信任。如果合作关系及其行为不能增强反而削弱信任的话,那么这种关系及其行为已经包含了异质因素。信任是一切有效的合作关系中的实质性因素,虽然组织结构、制度和体制的科学化设计能够达成有效协作的效果,但是,缺乏信任,这种协作永远无法被提升到积极合作的局面,只有当组织拥有了信任基础,科学化的设计才能对有效的合作发挥积极意义。因为,在一切交往关系中,信任的“在场”与“缺场”,都决定着交往的质量。信任的在场,可以使交往关系成为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并能生成共同行动的合作行为。反之,信任的缺场,则会使交往关系成为相互猜忌的关系,并会在共同行动中增加行为成本。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信任是起点,只有有了信任,才会有合作,才会自觉地去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3][美]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

  (作者供稿,此文原发表于《学术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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