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的政策建议
作者谢志强              日期:2013-03-07               阅读:4175 次

   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收入偏低且增长相对缓慢的问题,一直是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提高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尊重劳动,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

   在2007年北京市第6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中,职工认为自己的收入在北京市属于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的占 62%,职工反映目前收入分配中最主要的问题排在 前两位的,依次是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低和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据2007年北京市政协对国有企业“两低一困”职工(指普通职工整体收入水平低、早 期退休人员养老金低、困难职工生活负担重)收入状况进行的调查,在涉及的21家企业的 33608名职工中,有七成以上的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 市平均线,其中三成以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全市平均线50%以下。为此,应加强政府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有效调控和指导,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建 立并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一是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所谓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其应该获得的能够维持其生存及必要的供养其家属的最低费用的制度。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 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最低工资标 准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得到相同比例的调整,影响了广大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从制度上督促 各企业、各单位严格执行。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和单位,除了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必要时还要追求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现在虽然有最低工资标准,但许多企业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每月拿到手里的钱只有几百元,工资增长缓慢。针对部分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却仍 然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要从政策上予以纠正。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不得用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

  二是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职工工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增长。在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效益提高、社会财富增加的 同时,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适度增长,是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工资在GDP中的比重,同经济发展程度成正相关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线职工的基本工资也应及时地增长,保证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问题,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及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着力解决好一线工人收入增长严重 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为此,各级政府要同本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工资水平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 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建立起完善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证工资与GDP同步增长。
  三是经营者的收入增长和考核评价与一线职工收入增长相结合。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7第6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26.7%的普通工人,在过去5年内从未增加过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经营者收入增长形成鲜明对比。从常州市的 调查情况看,一线职工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差距比较悬殊,且呈逐年扩大的态势。2002年,被调查企业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为13980元,相当于中层管理 人员的60%、高层管理人员的32%,到2004年,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已经下降为中层管理人员的51.8%、高层管理人员的28.2%;2002年,被 调查企业中收入差距最大的10家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平均收入大致相当于一线职工的 9.3倍,到2004年,这一差距进一步扩大到了10.1倍。按照 规定,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倍,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些 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增长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一线职工的实际利益。接受调查的24家国有企业(含国有商业银行),其高层管理人员 的工资收入在两年中增长了93%,而同期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仅增长33.5%;高层管理人员与一线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也由2002年的2.4:1上升到了 2004年的3.4:1,其中差距最大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平均工资已经相当于一线职工的8倍。

  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劳资关系问题,制定相关的调控政策及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着力解决好一线职工收入增长严重滞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严重滞后于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问题,努力营造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和谐稳定的新型劳资关系,以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一要建立经营者收入增长与一 线职工收入增长的联动机制。一线职工收入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不得增长;职工收入增长幅度未达到一定比例的,经营者的收入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一线职工 的收入增长幅度。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完成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或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一线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应比上年增 长一定比例;微利、亏损企业在不亏损和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应在指导线下线或考虑物价增长幅度增加一线职工的收入,如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集团或子公司通 过统筹帮扶办法予以解决,等等。二要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针对当前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较快,而一线职工工资增长较慢的 情况,在考核经营业绩决定经营者收入的时候,应将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作为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组成部分,一并加强考核。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经营者的考核评 价范围,从而推动经营者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通过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利益,直接帮助职工参与到 与资方的博弈中,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完善政府对工资的宏观调控机制,扭转劳动要素分配权益弱化趋势。各级政府要在坚持按劳 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分配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大对收入分配差距 的调节力度,研究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调高保低”的双向调节机制。要纠正部分企业中存在的少数人或资方单方决定 工资分配的不正常现象,维护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执行中劳资共决、利益兼顾的原则,督促企业建立以工资谈判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决定机制,使劳动真正以第一要素的 身份参与收入分配。要严格控制经营管理层不合理的收入增长以及挤占一线职工工资的现象,使各类生产要素的分配格局更趋合理。

  同时,要 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尊重一线劳动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贡献,着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和分配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潜能得到自由的、充分的发挥,同时引导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调整产品结构,强化内部管理方面,通过降低原材料成本、提高产品的 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来拓展企业的盈利空间;要针对当前劳动力资源总体供过于求和中高级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并存的特点,把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遵循开发就业岗位与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并重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鼓励一线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通过技能素质的提 高来保障一线职工在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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